我发现大多数人对韩国娱乐公司的收入并没有认知
不知道本身具备制作、发行出版的公司如何,但去年供应商给INB打了100+e的款项作为发行与MD制作费支付款,这笔钱才叫做inb的“销售额”,也就是司马想分的钱
这笔支付款=零售总额-制作成本-供应商服务费-杂项
我司现阶段的所有产品(专辑、MD、演出)都是经由各类目的合作平台进行,司马即使想分,也只能分INB的收入,而不是零售额
再说INB收入的分配,艺人拿70%(细项应该也有分配比例的差别,但总额就是这个占比),其余12%是运营成本
即使司马分钱了,艺人分成也不受影响,因为艺人的收入为成本,而非分红
(当然,如果分了,伯贤的股东分红是会受影响,但影响不大)
就算这个看不懂,就拿一张CD为例子,你花100购入
华纳作为发行商,需要扣除制作成本、流通费率、服务商费用等等,拿去60(实际应该更高,anyway,取整大家自己有数)
INB拿到40作为收入,其中艺人拿40*0.7=28
司马要是分成,就是拿40*0.1=4,而不是100*0.1
运营成本均摊,扣除40*0.12=4.8
你们的明白?
但你说这笔费用看着不多,给就给了?其实也不尽然
打官司是能磨一点是一点,本身司马违反5.5%的承诺在先,双方没有了合约的互相信任,故而打官司,INB作为正常运营的公司就是需要确保自己的营业利润,产品结构单一风险高,保现金流没任何问题
但就算给了,也影响没那么夸张,你要永远相信,能用钱解决的问题,不是问题
现在司马告诉你,即使给10%也不一定行,这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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