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分编是理解我国土地和自然资源(也就是大家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课上学到的生产资料)的分配制度,这基本就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经济体制的部分。
首先是我国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适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因此我们只能通过用益物权制度来分配生产资料。即永远是“加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内容),然后通过国家和集体让渡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的占用、使用、收益的权能给其他民事主体的方式,来设立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只限于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的他物权,它是所有权质的分割的一种。与之相对的是另一种质的分割,即交换价值的分割——担保物权。
它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即特许物权,又称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如海域使用权,取水权,捕捞权,养殖权,海岛开发权,采矿权,探矿权,狩猎权等等。它们的特点是由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特别许可,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为权利人设置特许物权,适用物权法定原则,受到物权保护。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共计五种,其中均参引至民法典之外的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经营法,集体经济组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征收拆迁条例等等,民法典的规定只是原则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农户
客体: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农用地
形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农户耕作,开展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因此,有农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大部分),草原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水面承包经营权。
其中农地30年,草地30年——50年,林地30年——70年,到期继续承包或适当调整,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从1980年分田到户以来,已经进入第二轮承包期。
土地承包期经营权需要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同承包的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成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登记对抗主义。即农户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互换等,必须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中的四荒地或者农户没有承包的土地,可以通过协商、招投标的方式由其他主体获得土地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无偿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外可以优先同等条件下取得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
无偿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也可以按照国家三权分置改革(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搞活土地经营权)的指引在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地上为他人设置有偿的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五年以上的采登记对抗主义。五年以下的由于可能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有机可持续发展,一般不予物权保护。故,土地经营权固然能为农民增收,但也有限制,第一,一定农用或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用途开展农业生产,比如国家农田基本保护区,只能种粮,不能开展其他农业活动。第二,必须坚持绿色原则,即节约资源,生态保护的开展农业活动。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主体:有资质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客体: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近年为了解决乡村振兴问题,农村改革的主要方向就是整理开发利用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形式:由国家有权机关以无偿划拨或有偿出让的方式,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登记不成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途: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能改变用途,如开发商获得建设用地后,在土地上种植蔬菜;或者某化工厂在其厂区种植蔬菜以掩盖其化工废料填满的违法行为)
建设用地民用70年,教科文卫用地50年,娱乐商业旅游用40年。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经济组织把集体所有的不适宜耕作的土地分配给农户建设住房的使用权
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户分配
客体:集体所有的不适合耕作的劣地(不得占用耕地修建农村住房。)
如赵同学所说,虽然宅基地使用权是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但实际上是一个基层政府的行政行为,相当于一种无偿划拨土地给农户专门用于修房居住。标准各省有差异。大家可以自行查阅本省本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标准。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和无期限性,所以对其的处分有严格限制。且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出现人地矛盾,比如增加人口太多导致住房紧张,需要分家或再划宅基地,应依法提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要求重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扩充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禁止出让给城镇居民,只能出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别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旦出让,不能再申请第二块宅基地。
农户无偿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及宅基地使用权土地被国家征收以后,其中土地补偿款由国家补偿给集体,由集体统一分配或者调配,分配方案由村民小组开会讨论。房屋补偿及青苗补偿以及保障生活的权利,由被征收人享有。
居住权
主体:需要居住生活为目的占用他人不动产的自然人
客体:不动产所有人的房产
形式:所有权人通过与居住权人签订居住权合同,或者所有权人以遗嘱的方式为居住权人设置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人民法院亦可以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裁判设定居住权以实现离婚后的住房离婚救助。
居住权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约定为例外。以居住生活为原则,以出租、经营为例外。居住权以“特定的人”为基本依托,不得继承、转让。
地役权
主体:两个不动产物权人
概念表达:需役地人超出必要限度地有偿使用它人不动产的权利和供役地人收受合理对价接受对方扩张使用其土地权利的容忍。
是用益物权的用益物权。他物权上的他物权。
采登记对抗主义,是唯一不具有独立性的用益物权。不可单独转让性,有偿性,约定性。
用益物权是所有权质的分割之第一种表达。是我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物权表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