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5-10-30 18:00 微博认证:2024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情感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今天最高院发布了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其中一个值得注意。
电动自行车因过错致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应予赔偿——贺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是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贺某误工期100日,营养期45日,护理期30日。贺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系无责方。李某某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贺某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危险程度、避险能力等因素,最终判决:李某某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这个案例是很有进步意义的,因为它打破了“机动车全赔”或“谁弱谁有理”的惯性思维,重申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核心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法律追求的实质公平。
传统的交通纠纷处理中,由于机动车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且通常投保了强制保险,在事故赔偿时往往会倾向于保护“弱势”的非机动车一方,这有时会导致责任划分的扭曲。本案的意义是指明了,​​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只要存在过错并造成损害,就应承担责任,这有力地推动了“​​谁错谁担责​​”的公平理念,是对“谁弱谁有理”观念的纠偏。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