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城根下刀笔吏 25-10-31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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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多次刑讯逼供后死亡11人被判刑#

指定监视居住,大概是刑事案件流程中,最暗黑的环节。

公安办案时,一般是先拘传,再拘留,接着是检察院批捕。由于据传、拘留、批捕后的场所,在公安的场所内或者看守所内,一般会受到一些规范性约束。

比如,要有同步录音录像等。

但是,指定监视居住的话,则出了公安的法定场所,比如在外边的酒店或宾馆。在酒店或宾馆房间内,不一定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换句话说,一般都没有同步录音录像。

于是,有些公安办案人员便放飞自我,为了逼口供而开始搞刑讯逼供。

像在这个案例中,便是把人给搞死了。

这个环节,比较暗黑。

因为这是一个被搞死的案例,属于“玩脱”了,被闹到了媒体上。还有一些案例,当事人承受不住刑讯逼供,认罪了。在这些案例中,相当于公安办案人员成功的拿到了口供证据,没“玩脱”,接下来便可以移交到检察院,开始走刑事定罪流程。

但如果其中某个当事人是被冤枉的,违心承认了一些话,则一旦形成口供,后期想要再翻案,很难。

警察权,是决定法治是否良好的最重要因素。

因为警察权很大。

在整个公检法三家单位中,以及对应的警察权、检察权、司法权三个权力中,警察权是最大的,且警察权是守法程度最低的。

你只要接触过几个刑事案件,便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因为警察拥有合法伤害他人、限制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权力。如果不对警察权进行流程和事务上的详细约束和规范,则警察权会不断扩张,并侵蚀公民社会的基本权利。

大家也不要觉得,限制了警察权之后,不利于警察破案。

在电子化信息时代,警察破案的手段,实在太多了。

他们可以合法的监控你的信息,监听你的设备,调取各种监控录像,定位你的位置,进行各种鉴定,等等。在人人无法离开手机,以及遍布“天眼”的时代,如果警察穷尽了所有的高科技手段,都无法找到证据,则表明这个案子,很可能存在问题。

不夸张的讲,在警方的办案手段面前,我们每个人,几乎都是透明的。

我们已然接近透明,且公检法三家存在天然的亲近感,所以我们不应该让警察权进行更多的扩张。

警察权是否可以得到非常详细的规范和约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是否健全的最重要因素。#热点观点#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