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慢二看三通过】2025年10月13日唐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金缔路与河街交叉路口时,与右侧道路直行的郑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经万源交警调查认定: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马路时,请下车推进,确认安全后通过!#交通事故##交警提示# @四川交警 http://t.cn/AXAyd6i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