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王立功律师 25-10-31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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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贸易#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十不准
在波澜壮阔的大宗贸易市场中,我们本是寻找价差利润的“猎手”,却常常在不经意间,成为别人眼中套取资金的“猎物”。“融资性贸易”这个词汇,听起来专业而中性,但其背后,是无数国企因此陷入数亿乃至数十亿货款无法收回的泥潭,是优秀企业负责人职业生涯的戛然而止,是国有资产的巨大流失。

作为您的法律同行与风险管控伙伴,我深知您肩上的重担。本文的目的,不仅是厘清风险,更是为您提供一套立即可用的“防身术”,核心便是深入解读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中明确的“十不准”规定。这十条监管“高压线”,为所有国有企业开展大宗贸易划定了清晰的禁区,帮助我们在这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中,守住底线,行稳致远。

一、紧扣融资性贸易监管基石,请问您的贸易合规吗

国资委“十不准”的核心要义,体现在74号文中。该文件虽然直接规范中央企业,但各地国资委均要求地方国有企业参照执行。其明确的“十不准”是根治虚假贸易顽疾的刚性约束,具体包括: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不准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不准开展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异常贸易业务;不准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不准在内控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

您的“大宗贸易”,是真实的商业博弈,还是精心伪装的“信贷游戏”?在审查任何一笔交易时,请务必在心中进行一场“压力测试”,其标准正是“十不准”。

如果交易对手“小马拉大车”,且存在特定利益关系(触及“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一家注册资本仅1000万元、年审计报告显示营收不足5000万元的贸易公司,却主动找上门,要与您开展一笔为期一年、总额高达3亿元的电解铜循环贸易。其资金实力与业务规模完全无法匹配。更需警惕的是,通过“企查查”等工具穿透核查,您可能发现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控制着您的上游供应商或下游客户。这构成了74号文所禁止的“特定利益关系”,其真实角色,很可能只是一个为特定利益方服务的“通道”或“白手套”。

如果贸易链条“原地转圈”(触及“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例如,某国企A,从供应商B采购一批化工品,销售给下游C。一段时间后,A发现,这批货物最初的来源竟是C的关联公司D,且货物始终存放在同一第三方仓库,仅有仓单在A、B、C之间流转,货物物理位置未曾移动,形成一个闭合回路。这就是典型的“走单、走票、不走货”的闭环贸易。整个链条没有创造任何新的市场价值,其唯一的功能,就是让资金从国企A,经过B、C,最终流向了初始的融资方D。国企A成为了整个资金链条的“信用增信”和“初始资金提供方”。

如果利润“旱涝保收”(触及“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剧烈波动,无论货物品质是否存在瑕疵,您的利润在合同签订之初就被锁定为一个固定的数值(例如,每吨50元“服务费”或“差价”)。合同条款中甚至可能出现“垫资”“资金占用费”等借款合同常见表述。在真实贸易中,利润与风险并存。这种“固定收益”模式,本质上与银行贷款利息无异,强烈暗示了交易的融资属性而非真实的货物买卖。

二、融资性贸易触碰法律与监管红线的双重毁灭性后果

一旦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或虚假贸易,您将面临的不是普通的商业风险,而是法律效力丧失与国资监管问责的双重打击。

国资委对融资性贸易的态度是“零容忍”。74号文明确规定,自通知印发后仍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对直接责任人就地免职,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各地国资监管机构的类似规定,明确将“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作为重大违规情形进行追责。一旦事发,不仅仅是企业受到通报批评、业务限制,从业务经办人、风控、法务到分管领导、一把手,整个决策链条的相关责任人都将被倒查追责。轻则扣减绩效、行政处分,重则撤职免职,甚至终身禁入。您的职业生涯,可能因一笔“高利润”的业务而彻底断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融资性贸易中,双方心照不宣地签订《买卖合同》,但内心的真意是“借贷”或“通道服务”。表面的买卖是“假行为”,隐藏的借贷是“真意图”。一旦在法庭上被法官通过证据穿透审查,认定构成“通谋虚伪表示”,那么您赖以主张权利的《买卖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意味着,您无法依据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您只能请求对方返还您支付的本金,而期间所有的“利润”或“资金占用费”都可能不被支持。由于您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可能判决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您的巨额本金损失将无法全额追回。

我国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规定。融资性贸易实质上是国企用自身的信用和资金,为隐藏在交易链条末端的、不具名的融资方提供了隐性担保。这种重大的风险敞口,如果未经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则构成了严重的内部程序违规,进一步为个人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

三、要以“十不准”为准绳,构筑四道防火墙

第一道防火墙:交易对手的“穿透式尽职调查”,对应“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利用企查查、启信宝等工具,穿透核查其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以及所有关联方。重点运用“五关联”法(投资、人事、融资、购销、担保关联)核查交易对手之间是否存在74号文禁止的“特定利益关系”。分析其财务报表,其净资产、现金流能否支撑合同规模?一个自身难保的企业,如何能完成巨额交易?通过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网等,查询其涉诉历史和被执行情况。

第二道防火墙:交易结构的“商业合理性审视”,对应“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空转、走单”等。在前文的“走单不走货 ”例子中,如果国企A坚持要求货物从第三方仓库运至自己指定的另一仓库完成交付验收,这个“闭环”立刻就会被打破,融资链条也将原形毕露。74号文明确禁止“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业务。坚持“见单付款”,且仓单、提单必须是货权清晰、可自由转让的标准化凭证,原则上不得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建立独立的物流核查机制,不定期派人前往仓库查验货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与单据相符、是否发生移动。确保“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三流合一。主动测算交易利润是否足以覆盖资金成本、仓储费、运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等,一个明显不符合商业常理的“高收益”或“固定收益”,就是危险的信号。

第三道防火墙:合同条款的“法律盾牌”与证据固化,对应“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严格审查并删除合同中任何关于“垫资”“借款本金”“利息”等借款合同常见表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判断自身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正确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明确约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权转移时起由买方承担。确保合同、发票、付款水单、货权转移证明、质量检验报告、物流运输单据等,能够形成一条完整、闭合、经得起法庭质证的证据链。缺一环,则风险增十倍。

第四道防火墙:决策流程的“集体智慧与专业制衡”,对应“不准在内控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与主业审查,重大贸易项目必须上会,集体决策。严禁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对新业务要严格审查其与主业的关联性。赋予风控法务“一票否决权”,建立业务、风控、法务的前置联审机制。让专业部门在业务发起初期就介入,对照“十不准”清单进行合规审查。对于风控、法务明确出具否定意见的项目,决策层应极其审慎。

同仁们,一笔成功的融资性贸易,带来的利润或许能锦上添花。但一笔失败的同类型业务,却足以对企业和个人造成“一票否决”式的毁灭性打击。国资委“十不准”为我们提供了最清晰的行动指南和最强的监管背书。我们的价值,不在于促成所有交易,而在于有智慧和勇气,依据“十不准”的标尺,拒绝那些将企业置于巨大风险之下的“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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