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教师郝建宇正当防卫案
25-10-31 19:32

【内蒙古高院郝建义、鲁瑞强行把案件过程分成两个阶段,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十二评内蒙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内蒙古版昆山反杀案##每日一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高院郝建义、鲁瑞及各级法官、检察官强行把案件分成两个阶段。判书22页写着:经查,本案发生的过程明显呈现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基本案情是,郭长俊与郝建宇在伊林小区东门发生冲突,郝建宇没有拿任何凶器或工具,而郭长俊却拿了菜刀,并用菜刀砍击郝建宇数下,千成郝建宇身体轻伤,郝建宇是冲突中的受伤者。郭长俊所持凶器在被王某笛夺下扔进草丛,并且向北跑离现场以后,第一阶段的冲突已经结束。此时郝建宇本可以选择报警和就医,但与王某笛进行简短(15秒)商量后,便去追赶郭长俊,从而引发第二阶段的冲突和伤害。郝建宇在距离伊林小区东门案发地58米左右追上郭长俊,并开始打骂郭长俊,先是击打郭长俊面部,郭长俊用手还击,待王某笛赶来踹倒郭长俊后,郝建宇再用砖头击打已纪倒地的郭长俊头部。
请内蒙高院的郝建义、鲁瑞及各级法官、检察官回答以下问题:
1、郝建宇与王某笛15秒的通话内容是什么?郝建宇和王某笛陈述是商量去医院就医(可见二审庭审录像)。你们所认定所谓15秒商量的内容是什么?
2、你们所说的“追赶”跟本就不成立。(见五评-内蒙古高院凭主观“被告者有罪论”恶意判案、认定事实错误)。即使是“追赶”,做为被砍的受害者可不可以把凶手抓住,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被害都“追赶”即被判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本案明显分成两个阶段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4、在你们所谓的第一阶段是郭长俊执菜刀砍伤郝建宇,第二阶段是郝建宇用砖打伤郭打俊。那郝建宇左侧颧骨被打骨折、左第8牙被打断的事实伤和事实过程去哪里了?有公安机关鉴定报告、医院诊断书、郝建宇的事实伤,证人证言。为什么强行忽略?详见【故意无视影响案件定性的事实部分,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变罪犯,制造冤假错案。六评、七评】及【内蒙古高院拒不查明物证“菜刀”的来源、强行忽略物证“彩砖”的来源,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十一评内蒙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5、为什么内蒙古各级法官对被强行忽略的事实部分都不敢正面回答?为什么检察院内蒙古各级分院都不敢出书面回复?(见通话录音)。
最高检发布的第47号指导案例-“昆山反杀案”中提到,“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此案实际上,无论是郭长俊持刀砍杀郝建宇,还是后继用彩砖袭击郝建宇均是在同一现场,不能强行割裂来看。 内蒙古郝建宇、鲁瑞等法官及检察官不仅将本案割裂成两个阶段,还强行忽略影响案件判决的事实部分。用心太过于险恶,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你们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
案件过程概述:
2020年8月17日21点左右,王某笛开车送郝建宇回家,郝建宇在居住的伊林小区门口下车,郭长俊突然从暗处窜出执菜刀追砍郝建宇四刀。郭长俊所持菜刀被王某笛在郝建宇身后夺下并扔掉。郭长俊向小区外北面跑去。郝建宇同王雷笛说:你去取车,我往医院走……(15S的对话)。后郝建宇沿人行道向北(医院在小区东北815米处)走去,王某笛回到小区内取车。当郝建宇回头看车是否来时(距离小区大门约58米区域内、时间1分钟左右),郭长俊再次窜出,从后方用人行道彩砖袭击郝建宇头部(至郝建宇左侧颧骨骨折,左第8牙被打断)。王某笛把车开出小区通过车灯看到郭长俊正在用砖抡郝建宇,为了制止郭长俊再次行凶,下车踹了郭长俊两脚。郝建宇抢过郭长俊手中的彩砖还击郭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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