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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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隔代探望”方式的适用与实务启示 ——评夏某倩诉项某强离婚纠纷案

作者:朱红艳律师

阅读提示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和人口流动频繁,夫妻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境外工作、生活的情形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留守儿童”抚养与探望问题,成为离婚案件中的新型争议焦点。
本案中,父母双方均在国外工作,子女长期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法院在判决中首次以“入库”形式确认“祖父母、外祖父母可替代子女行使探望权”的裁判规则;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家庭和谐”双重原则作为审查代位探望的核心标准;以“当事人合意+现实必要”作为裁判边界,防止探望权主体无序扩张。
为跨境、长期异地务工父母及留守家庭提供可复制的探望权解决方案;提示律师在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中提前嵌入“代位探望”条款,降低执行难。本文将从案件事实、裁判逻辑、法律适用及律师实务角度进行全面评析。

关键词:留守儿童、探望权、隔代探望、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因异地、异国工作生活等原因长期无法行使探望权,请求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为探望,且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

简要案情

1婚姻与生育
夏某倩与项某强201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项某甲(2019年生)、一子项某乙(2023年生)。
2离婚诉讼
2024年3月4日夏某倩首次起诉离婚,4月15日被浙江省青田县法院判决驳回;2024年5月双方分别出境赴葡萄牙、萨尔瓦多工作。2024年10月夏某倩再次起诉,要求:
离婚;
两岁以下儿子项某乙由其抚养,女儿项某甲由被告抚养;
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至18周岁。
3庭审合意
项某强附条件同意离婚,并提出:若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均长期在国外,可由其父母代为行使对孙子女的探望权;夏某倩父母亦表示愿意代女儿探望外孙女。
4判决结果(2025年3月18日生效)
准予离婚;
项某乙由夏某倩抚养,项某甲由项某强抚养;
项某强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
夏某倩每两个月探望女儿一次,境外期间由其父母代位探望;
项某强每两个月探望儿子一次,境外期间由其父母代位探望。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说理

一、感情破裂与离婚事由的认定

法院认为,双方因缺乏沟通导致感情疏离,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继续分居异国,关系仍未改善,经调解无效,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感情却已破裂”情形,故准予离婚。

二、抚养权分配: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

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法院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 项某乙未满两周岁,且随母方生活,由夏某倩抚养;
- 项某甲长期随父方生活,由项某强抚养;
- 项某强自愿支付儿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女儿抚养费自行承担,法院予以确认。

三、隔代探望:代位行使的合法性及边界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父母境外工作无法实际探望子女时,探望权如何行使。
规范依据
《民法典》第1086条仅明确“父母享有探望权”,但未禁止祖父母代位行使。法院援引“法无禁止即可为+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确认代位探望的合法性。
审查要素
父母不能实际探望:双方均在外国务工,回国成本高、频次低;
未成年人生活事实: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形成稳定抚养照顾关系;
当事人合意:父母本人及祖辈均同意,且对探望频次、方式无争议;
无害原则:代位探望不会打乱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及心理稳定。

律师实务与经验梳理

1. 隔代探望权的法律基础与适用条件

尽管《民法典》未明确规定“隔代探望权”,但司法实践中已逐步认可其合理性。本案中,法院基于以下因素支持隔代探望:
- 父母双方均在国外,客观上无法行使探望权;
- 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参与抚养,具备情感基础;
- 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体现意思自治;
- 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律师建议:在类似案件中,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 父母境外工作证明、居住情况;
- 祖辈与子女共同生活或频繁接触的证据;
- 各方就是否同意隔代探望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2. 探望权协议的协商与法院审查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前主动征询双方父母意见,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意的尊重。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
- 应积极促成当事人就探望方式达成协议;
- 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包括探望频率、方式、时长等;
- 若协议不成,应准备充分理由说明隔代探望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3. “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策略重点

随着跨境婚姻、外出务工家庭增多,“留守儿童”探望权问题将更加突出。律师应:
- 强调子女情感需求与心理健康的保护;
- 推动法院在裁判中灵活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 在抚养权争议中,综合考虑子女生活稳定性、亲属支持系统等因素。

4. 跨境离婚案件中的实务难点

- 证据收集难:境外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需经公证认证;
- 执行难:探望权执行需依赖境内亲属配合,律师应建议在判决中明确代为探望的主体与方式;
- 法律适用统一性:各地法院对隔代探望认识不一,应援引类似指导案例增强说服力。
5.离婚协议/调解书嵌入条款模板
代位探望启动条件
“如甲方/乙方因身处境外或其他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能亲自探望,经书面通知对方后,可由其父母(姓名、身份证号)代为行使探望权。”
探望方式
线下:每月第二个周六上午9点至周日下午6点,接送地点为××;
线上:每周微信视频一次,时长不少于15分钟;
寒暑假:可与祖辈共同生活不超过连续7天。
违约责任
“拒不配合代位探望的,每次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并赔偿守约方因此产生的交通、住宿、律师费等实际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14-2-014-001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24)浙1121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2025年3月18日
案例调整日期:2025年10月27日

结语
“隔代探望”从道德倡导走进生效判决,标志着民法典时代探望权主体适度扩张的司法破冰。对婚姻家事律师而言,既要抓住“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核心修辞,也要在协议、调解、执行各环节提前布局,把“代位探望”从模糊善意变成可落地、可执行、可救济的精细条款。未来,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隔代探望的适用条件、程序、救济路径将更加清晰,而本案提供的“合意+无害+事实抚养关系”三元审查框架,无疑已成为实务操作的重要坐标,为律师在处理跨境离婚、留守儿童探望权纠纷时提供了明确的实务指引。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我们应继续推动探望权制度的灵活化与人本化,切实保障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发布于 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