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12337全国政法干警举报平台# 关于对重庆市巴南区相关单位的实名控告材料
控告人:刘光芬,女,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202124046,电话:17318487103,住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云篆山干湾村8组
被控告单位1: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被控告单位2: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
被控告单位3: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
控告事项
1. 控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巴府行复字〔2025〕412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属于违法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 控告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作出《关于刘光芬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的行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实体认定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
3. 控告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渝公巴南(刑)不重鉴通字〔2025〕2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侵犯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事实与理由
2025年9月23日,被控告单位3向控告人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无合法依据拒绝控告人的重新鉴定申请;2025年10月14日,被控告单位1以“该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控告人的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10月29日,被控告单位2作出信访答复意见书,维持被控告单位1的不予受理结论,未依法核查案涉行为的性质。(一)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的行为违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本案中,若案涉鉴定系用于行政案件(非刑事案件),被控告单位3无正当理由拒绝重新鉴定,直接违反上述规定;若案涉鉴定未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则该“不准予重新鉴定”的行为并非刑事司法行为,而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被控告单位3拒绝重新鉴定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二)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被控告单位3的《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属于行政行为,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控告单位1以“刑事司法行为”为由不予受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违法剥夺了控告人的行政复议权,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义务。
(三)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的行为违法
1.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被控告单位2未依法核查案涉“不准予重新鉴定”行为的性质,直接维持被控告单位1的违法结论,未履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法定职责,属于敷衍履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被控告单位3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被控告单位2将其定性为“刑事司法行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违反了《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控告请求
1. 依法确认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重新处理控告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2. 依法确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受理控告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3. 依法确认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作出《关于刘光芬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重新处理控告人的信访事项;
4. 依法对被控告单位的违法履职行为进行监督,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刘光芬
2025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