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自己“事无不可对人言”,随时随地坦坦荡荡,恰恰是缺乏自我意识,没有“人格”的体现。人格persona原意面具,源自古罗马戏剧中,演员用来区分角色所戴的面具。在罗马法中,persona指“具有法律地位的个体”——即有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演变至今,作为面具的人格旨在对个体精神情感世界进行遮蔽,以区分个体存在与自我在共同体秩序中的位置。
与“人品”不同,“人格”是中性的,不具备道德价值。维护自我人格独立,尊重某人的人格,意即捍卫个体精神世界的独立性和不可入性,而人品则由个体选择和行为决定——只有后者才能产生外部性,对他人造成影响。这一区分,可以类比私域与公域、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在现代文明中,前者正是后二者的理论源头。
自我标榜为道德完人,以“除非己莫为”“身正不怕影斜”等理由入侵他人私域,使他人的个人秘密“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不仅是对自由的严重伤害,而且侮辱人格,践踏尊严。“尊重人的人格,尊重人的隐私权,无非是要求把人当作具有不可侵犯的内心世界的“个人”,而不是一头可以随便摆弄的牲口,不管是以“群众”的名义还是以“组织”的名义。人的心灵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不可能“净化”为几条道德戒律;思想越深刻、情感越丰富,就越难以用简单的“好坏”“美丑”“善恶”来归类。但有一点是无疑的:真正善良、真诚、美丽的心灵,首先是建立在维护一个独立、完整的内在人格的基础上的,而对个人人格的普遍蔑视和粗暴践踏,则只能使我们的国民性变得日益浅薄、粗陋和虚伪(邓晓芒《人论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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