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的法治,不只是要求普通民众守法,更要求公权力部门守法。对公权力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果公权力部门带头不守法,民众怎么可能从内心里认同法规范,怎么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在集中采集居住地所有男性DNA的问题上,利用一般民众不了解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将《刑事诉讼法》当作法律依据,相关部门的行为就不只是违法,还涉嫌欺骗民众。集中采集普通居民的DNA,需要《身份证法》的授权,除非立法修改《身份证法》,不然这样的集中采集就显而易见的违法。现有的《身份证法》对居民生物识别信息的采集授权,只限于指纹。
即便立法层面准备做修改,要在居民信息中增加对DNA信息的采集,这样的做法在实质正当性方面也存在重大疑问。没有固若金汤的技术安全保障措施,有人脸识别生物信息的规模性泄露、滥用与伪造作为前车之鉴,为什么还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集中采集DNA后无可避免的泄露、滥用与伪造,势必带来比人脸识别信息更大也更多的社会风险。
就像之前为什么别的法治国家都没有跟进推广人脸识别的社会化运用,不是人家没有这个技术,更不是看不到其中所谓的商机与管理便利,而是因为其中蕴含巨大的不可逆的社会风险。无视相关举措所蕴含的长期不可逆的巨大风险,做目光短浅的各种决策,只会给社会治理带来越来越多的问题。
不要动不动以打击与预防犯罪为借口,这样的借口根本不成立。首先,打击与预防犯罪并不是社会治理的首要目标,也不应该成为社会治理的首要目标。其次,这样的举措是否真的对打击与预防犯罪有益,本身就存在疑问。
一则,集中采集DNA,对于提前预防犯罪不可能有什么帮助。二则,在打击犯罪方面,集中采集DNA充其量只是对一小部分暴力犯罪的事后侦破有帮助,但我国暴力犯罪多年来整体上呈现大幅下降的趋势,其在犯罪总量中只占非常低的比例。三则,集中采集DNA必然伴随个人生物信息的大量泄露与滥用,会为更多犯罪的发生提供机会,在未来势必带来更多的犯罪。号称为打击预防犯罪而出台的举措,反而带来更多的犯罪,这难道不够讽刺吗?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