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在台定居需提交“丧失大陆地区户籍及未申领持用或已放弃(注销)大陆地区护照证明”】
台湾民进党当局“内政部”今年7月预告修法,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应备文件除了丧失大陆地区户籍证明公证书外,应缴附未申领持用或已放弃(注销)大陆地区护照证明的公证书;经法规预告期后,台湾民进党当局“内政部”发布命令,修法自10月31日起生效。
为落实赖清德针对所谓中国大陆威胁提出17项因应策略,台湾民进党当局“内政部”今年7月预告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30条、第31条。根据修正草案,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在台定居,原本应提交“丧失原籍证明”,经修正后则改为应提出“丧失大陆地区户籍及未申领持用或已放弃(注销)中国护照证明的公证书”。
台湾民进党当局“内政部”称,这是为落实赖清德今年3月宣示的“5大国安统战威胁及17项因应策略”中,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定居,应确实依法放弃大陆地区户籍与护照,不能兼具双重身分。
台湾民进党当局“内政部”称,又依大陆委员会函释,有关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第5项第3款的“提出丧失‘原籍’证明”,是指不能保有大陆地区人民身分,也就是两岸关係条例第9条之1例示,包含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领用大陆地区护照等足以表彰具大陆地区人民身分的证明,避免实务上有大陆地区人民在放弃(注销)大陆地区户籍后,仍申领持用大陆地区护照,造成两岸身分认定混乱。
台湾民进党当局“内政部”称,因此,配合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将“丧失原籍证明”修正为“丧失大陆地区户籍及未申领持用或已放弃(注销)大陆地区护照证明”。
所谓的“已放弃大陆地区护照证明”在中国大陆是不可能开出来的,因此这相当于是堵死了大陆民众在台定居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