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广玉 25-11-02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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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方公布登机视频是否违法?

本来不想再写,但因为某广为转发的法律博主称机场方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我看了一下,又是曲解法律条款。所以我仅就法律问题说一下。

讨论这个问题,有两个前提情形,一是机场方是应媒体采访需要提供了视频,由媒体发布;二是只发背面视频,没有露出当事人脸部。

该法相关条款为第十三、二十六条(见截图),其中第十三条第五款明确写有: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
后面特别注明一句: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简化理解,只要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

但是,该法律博主认为,广东当地媒体发布这个视频片断,是企业公关行为,而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行为。

这个判断就不公允了。

首先,这是新闻报道,没有争议吧?那么,这到底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企业公关呢?在公众讨论中,大家总体上认为该事件反映的不只是郑智化的个人遭遇,而是无障碍设施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所以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那么作为媒体去报道这件事,显然其第一出发点就是公共利益,即使最后公布出来的视频可能对某一方有利,但也是其自然而然的效果——事实上也有一部分人认为该视频表明了郑智化的遭遇确实很过分,所以,纯粹以视频产生的效果来判断并不准确,因为其带有很大的主观性。

此外,还可以从媒体属性、报道本身是否有倾向性以及是否有利益输送来判断。企业公关会有倾向性及利益输送。如果大家不明白这点,可以参考一下汽车自媒体是怎么介入新能源汽车测评的。广东媒体对此事的报道,显然不符合公关行为的性质。

该法律博主还提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这点很容易把人搞迷糊,但是要注意,这里说的“不得用于其它目的”是指个人“识别”,重点是“识别”两字,不是泛泛的什么信息都算。否则这个条款就和第十三条相矛盾了,这当然是不会出现的。机场提供的视频片断不是个人识别信息。

另外,此法律博主此前还提到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这个条例中实际上并没有针对为了公共利益而报道,比如有关部门为了做科普、警示之类如何处理公共区域采集的图像问题,只是在第二十二条里笼统地讲“……依法用于公开传播……应当对涉及的人脸……采取保护措施”。所以,能不能传播,要判断是否“依法”,这个法就是上位法。

当然,即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传播,要有规定的制度流程(比如审核报备),深圳机场方面是否有按流程处理,这个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发布于 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