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有关税收政策公告来了#
黄金税收新政对行业影响:对金条/金饰周转成本均有明显增加【东财新消费|零售】
对于[2002]142 文件,若发生实物交割、不区分黄金用途,均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及附加;11月1日出台的25年第11号文件仍是在实物交割的基础上,对于投资金/饰品金出现了明显的变更:
1)投资金:会员单位购买时仍享受增资税即征即退,自身可再抵扣13%的进项(若不是会员单位,只是客户单位,自身仅可抵扣6%进项),但面向下游则无法开增值税专票,这意味着投资金的采购源(自产无影响/外采没进项发票)、投资金的销售渠道(直营无影响、分销/加盟没进项票)。本条政策出台的核心目的在于:控制投资金触达消费者的有限渠道、以及减少非会员、客户单位的标准金流通。
2)金饰金:免增值税,会员/客户单位自身自身仅可抵扣6%进项,相较此前抵扣13%减少了7%,后续环节无变化。02年142文件出台初衷在于减少金饰加工环节的流通成本,但由于行业的过度发展,工厂批发金饰出现了“沪金+微薄加价”的流通乱象,额外抵扣的13个税点让渡给了消费者/工厂/批发商,而非促进行业提升加价环节溢价率。
结论1:新政出台初衷并非单一增加黄金行业流通的税负,更多是为了减少黄金在产业和消费者间的低价流通,不管是金条还是金饰
结论2:要理解新政,不要像自媒体注意力放在普通发票的6%抵扣,而要理解此前的即征即退后,税务部门将“沪金*13%”的进项票让渡给了加工/批零,后者层层瓜分;所以反过来,增加了7%成本也会层层加回给加工/批零环节,这意味着除了自产直营的金条、没有不受影响的环节,只不过不同品牌/渠道模式/会员单位与否影响不同。自营自产高溢价受影响略轻,加盟外采低溢价受影响略重。
各家上市品牌/产业单位仍在激烈讨论,以应变当下变化,后续更新随时给各位领导汇报
具体影响分析,欢迎联系团队
东财新消费零售团队:刘嘉仁/张诗宇/吴晨汐
发布于 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