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城根下刀笔吏 25-11-03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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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遭性侵检方不起诉女子发声#

这个案件,即便撇开当地两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从我个人角度来讲,我也倾向于认为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强奸犯罪。

理由有以下几个:

1、女方是半夜凌晨两点给男方开的门(报道说是凌晨1:56)。半夜两点的话,正常情况下已经睡了,即便手机没关,也看不到对方的信息,因为已经睡着了。

我猜测在给男方开门前,两人大概率有过一些短信聊天记录。只不过这些记录,检方碍于案件隐私保护,没有在网上公开披露。

因为如果在开门前,两人没有聊天沟通的话,男方直接贸然去敲门,估计女方会被吓一跳。自己一个人独自出差在外,正睡得香,半夜两点突然有人敲你门,搁谁都会有点被吓到。别说是一个女的,我一个大老爷们儿睡酒店里,如果有人半夜两点敲门,我的第一反应,也是会被吓一跳。

所以,他们俩大概率对此有些聊天沟通记录。

如果这些聊天记录被披露,可能会影响大众的判断。

2、男的进门后,两人发生了两次性关系,且男方在第二次性关系时,录了一段视频,显示没有异常。

传统意义上的强奸犯罪,女方会做物理反抗,男方不太容易跟女方发生两次性关系,且在发生第二次性关系时,录下的视频中显示女方没有异常。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女性意愿+强制手段,两者缺一不可。

不是说,发生性关系便是强奸。

打官司一般要看外部证据,有点像是古人讲的论迹不论心。

两次性关系的事实和第二次做爱时无异常的视频证据,更让人倾向于认为,这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强奸犯罪。

3、事后两人还登台参加活动,并且彼此给对方拍照,发送照片。

报道中说,两人都为上台领奖的对方拍照,并发送给对方。

互相给对方拍照,并发送给对方,这个动作有些超出了工作范围。

假设是基于工作素养,强忍着参加活动,那没必要给对方拍照并且发送给对方。全程黑脸,参加一下活动,便可以了。甚至,在看到对方后,可能还要故意躲着。

所以,这个细节,也会让人对案件判断,产生影响。

基于上面的这些原因,从个人角度来讲,会更倾向于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强奸犯罪。

当然,我说的是传统意义上的强奸犯罪。

因为整个事情的经过,以及外部证据,大致有轮廓,但如果你把强奸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便不好说了。

比如说,两人在做爱过程中,女方突然说停,但男方没能及时停下来,多动了几下,然后女方认为说构成强奸。如果定罪标准划到这儿的话,假设这种情况构成强奸,且男方当时确实有这种情况,则男方构成强奸。

所以大家有没有发现,这个案件的本质核心,是定罪标准在哪儿的问题。

这个案件的最大讨论价值 ,也是定罪标准在哪儿的问题。

如果按照传统强奸犯罪的定罪标准来看,很难说这个案件构成强奸。

半夜两点给人开的门,开门肯定是自愿的,两人在开门前,大概率也有一些信息沟通,可能说什么时候来,以及到了门口后给开一下门等。做爱过程中,第二次的视频显示,没有异常。事后,两人还一起登台参加活动,互相给对方拍照,并发送给对方。

从这些证据来看,很难说这个案件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强奸犯罪。

但如果你把实操中的定罪标准降低,便不好说了。

比如,假设定到,这一刻同意,不代表下一刻同意,这一秒的抽插动作同意,不代表下一秒的抽插动作同意。如果把定罪标准,定到这个维度的话,便不好说了。

案件的核心问题,在这儿。

当然,这是一个在具体实践中,非常细的问题,有时候争议的产生,往往也在实操层面非常细节的角度。#热点观点#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