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谨的北京中易网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税务违法,被海淀区税务局列入税务非正常户已经18个月了。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第十条明确规定,青联委员必须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同时,第十三条也明确指出,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但,饶谨公司税务违法的行为并没有成为他继续担任北京青联委员的阻却是由。还是有关部门认为整个社会还需要继续向这个榜样人物学习?
这明显与规定不符。想知道这是制度的滞后性使然,还是对委员日常管理的制度缺失?这样会不会伤害制度评选的“榜样”的纯洁性?
鄙以为,制度的滞后性和管理的缺失,不能成为放任“名实分离”持续伤害公信力的理由,动态管理也是“打通最后一公里”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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