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务存在多个保证人时,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是否影响其他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关键在于各保证人之间是否有相互追偿权。如果担保人之间相互具有追偿权,债权人免除个别担保人的责任导致其他担保人无法向该担保人追偿,则其免除行为将对其他担保人产生效力,相反,如果担保人之间相互不具有追偿权,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的,对其他保证人不具有溯及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三种情况下,保证人之间有相互追偿权:一是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二是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三是各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捺印。
如,C公司与张某虽然为同一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相互追偿、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也未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上签章,故他们之间没有相互追偿权。在此情况下,债权人A银行免除C公司的部分担保责任,其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张某的保证责任并不能相应减免。
需要提醒金融机构的是,存在多个保证人的贷款业务中,在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否则可能丧失向其他保证人主张已放弃部分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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