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委[超话]# 致最高检、省检及市检余湘文检察长的司法监督公开信
尊敬的最高检、省检、市检余湘文检察长:
本人周小兰,湖南宁乡人,因对地方非法征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与信访维权,遭地方司法迫害被关押一年。2022年5月10日,我依法向湖南高院提起刑事申诉,省高院审查后认定案件存在错误,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2022)湘刑监114号《再审决定书》,指令长沙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然而历经多年,长沙中院始终拒绝纠错,现就案件纠错过程中遭遇的司法阻碍,恳请各位依法监督长沙市检推动错案实质性纠正,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案件背景:湖南高院已确认错案,长沙中院背离再审纠错初衷
湖南高院作出的再审指令,是司法机关对案件错误的明确认定,也是我坚守公平正义的重要支撑。但长沙中院在再审中完全违背法定职责:
- 承办法官赵喆作出(2023)湘01刑再1号裁定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向我送达《立案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反而虚构“周小兰拒绝参加庭审”的事实,伪造“拒不到庭笔录”,以此违法终结再审程序,直接剥夺我参与诉讼、陈述意见的法定权利,导致错案纠正第一步即被阻断。
- 长沙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立新作为主要负责人,明知赵喆违法履职却未依法监督纠正;此后该院工作人员易伟玲处理后续申诉时,又以(2025)湘01刑申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用“驳回”替代法定“复查”程序,进一步封堵纠错路径。
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李立新对违法审判的不作为、赵喆与易伟玲的违法履职,本质上已构成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不仅使湖南高院的再审指令沦为空文,更严重践踏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二、纠错进展:长沙市检受理申诉后迟迟无实质进展
2025年9月3日,我依法向长沙市检提起申诉,同时向国家各司法监督机关检举控告长沙中院相关审判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9月25日,我收到市检来信复函,告知该案符合受理条件并已依法受理,但此后案件始终停滞不前,未收到任何关于案件审查进度的通知,错案纠正陷入僵局。
三、核心事实与法律依据:“敲诈勒索”不成立,长沙中院程序严重违法
(一)实体层面:本案属民事侵权赔偿,“敲诈勒索”根本不成立
1. 所谓“敲诈勒索”款项,实为渣土车队侵权的赔偿款。渣土车队作业产生的噪音、灰尘严重影响我的正常生活,造成实际损害,其支付的10500元是对我损失的合法赔偿,完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权益保护范畴,我系受害者而非加害者(附: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
2. 刑事案件需以被害人报案为基础,而本案公安卷宗中,无任何被害人报案记录、出警记录及受案回执,缺乏“敲诈勒索”案成立的核心前提,案件性质本身存在根本性错误。
(二)程序层面:长沙中院再审程序严重违法,送达流程不符合法律规定
1. 长沙中院未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直接导致我无法参与庭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刑事案件送达仅包括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五种方式,无任何条款授权可使用电话或电子送达,且湖南省级、市级法律法规中,亦无任何规定允许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时不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2. 我早已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明确拒绝电子送达,且我国民事案件电子送达流程并不适用于刑事送达。长沙中院即便以“周小兰不懂法”辩解,也无法否定湖南高院已认定的错案事实,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纠错,执法机关更应带头严守法律程序与底线。
四、责任认定:长沙中院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阻碍错案纠正
1. 我持有2023年12月19日承办法官赵喆到访我家时的对话录音(该录音证据已随2025年9月3日的申诉材料一并提交长沙市检),可充分证明我从未拒绝参加庭审,长沙中院“虚构拒庭事实、伪造拒不到庭笔录”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
2. 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李立新作为长沙中院院长,对赵喆的违法审判行为未按法定程序纠正,还放任易伟玲以“驳回”替代“复查”,导致错案无法纠正,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五、诉求:恳请依法监督,推动错案实质性纠正
“发现一起错案,纠正一起错案”是司法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底线原则。本案中,湖南高院已通过法定程序认定案件错误,长沙中院本应秉持有错必纠原则履行再审职责,却通过违法程序阻碍纠错;长沙市检受理申诉后迟迟无进展,导致我的合法权益长期受损,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屡屡落空。
现我恳请最高检、省检及市检余湘文检察长,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本案进行彻底审查,督促长沙市检推进实质性纠错工作,还我一个公道,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让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受害人:周小兰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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