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5-11-04 09:12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法官禁止代理人对庭审笔录拍照或复印,是否合法

法务实操指南

经常有法官在开庭后义正词严地提示当事人/代理人,“禁止对庭审笔录拍照”。法官的禁止行为是否合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那查阅的范围是否包括庭审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以下简称《查阅案件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 庭审笔录 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最高法的解释非常明确,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包括庭审笔录。

那查阅是否意味着可以拍照或复印? 《查阅案件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 考虑到复印庭审笔录要增加法官或书记员的工作量,而对庭审笔录直接拍照则可以提高效率、节省各方时间,且其本质与复印无异,故可以合理推断,代理人可以对庭审笔录拍照。(当然,如果法官坚持只能复印,不能拍照,那就复印好了)

那查阅案件材料的时间是否限定于案件审理终结后? 这是有些法官会专门提出的理由:可以复印笔录,但不是诉讼中,而是诉讼终结后。此种限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查阅案件规定》第三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因此, 代理人既可以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也可以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查阅案件材料。

综上,诉讼代理人有权对庭审笔录拍照或者复印,法官不应禁止,除非案件 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