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5-11-0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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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裁定书一份。

受贿、徇私枉法的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院长,即将服刑完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1刑更1132号

罪犯李某斌,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豫0602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斌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涉案赃款10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3月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某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于2025年9月3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胜坤,河南省豫中监狱指派干警吴志娟出庭履行职务,河南省豫中监狱干警李延照及罪犯王有为、罗振超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徇私枉法罪。2013年6月至11月,李某斌在担任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在审理孔某星涉黑一案中,收受孔某星家属10万元,指示下属重罪轻判。2015年上半年,李某斌通过开封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将其收受的10万元现金退还给孔某星的父亲。二、受贿罪。2010年至2016年,李某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6年7月17日,李某斌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的事实,在其被提起公诉之前将涉案赃款105万元全部退出。另查明,该犯于2021年12月31日缴纳罚金20万元。

再查明,罪犯李某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22年12月,2023年6月、11月,2024年5月共获得表扬四次。河南省豫中监狱并对该罪犯2022年全年、2023年全年、2024年全年改造表现进行了评审鉴定。

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检察机关出庭意见,罪犯李某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经全部履行,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且存在违反监规纪律扣分情形,鉴于在提请阶段已做从严处理,故同意本次减刑提请幅度。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斌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斌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桑恒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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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