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面临侵害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2023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前,女性在离婚、恋爱分手后遭到骚扰、恐吓,甚至有些男性打着交友名义,索要联系方式、上门蹲点、纠缠,很难通过治安管理条例保护自身。
当《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女性面临这些困境时,就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来保护自身。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纠纷中,根据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数据,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加害方几乎都没有违反禁令。
从我们的实践体会看,人身保护令确实非常有效。在面临司法拘留、刑事拘留的风险时,被禁止的一方往往保持足够的理智。以前,他们肆无忌惮地实施家暴,是因为每次家暴都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或震慑。
同理,在纠缠、骚扰女性的事情上,由于以前几乎没有违法成本,此类事件层出不穷。当女性一旦搜集被骚扰、纠缠、恐吓等证据,获得法院的人身保护令后,纠缠、骚扰、恐吓等行为人就要面临司法拘留,屡次违反的,还涉嫌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罪。
广东省的实施办法则进一步扩大人身保护令到实施范围,只要女性的人身和人格权受到侵害或面临侵害现实危险,就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侵害或危险的来源,也不仅限于来自男性,可以来自于女性。比如,妻子遇到小三不断上门骚扰、恐吓、拦截、辱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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