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5-11-05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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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有个初创公司,想要公司设立方面的非诉服务,涉及到使用数字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今天就看到法律适用公众号发了相关文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审判的理念变革与规则完善》。
这篇文章写的很好很全,推荐大家阅读。

我来介绍一下文章,以及写一下实务建议。
文章开篇就说数字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引擎,其 “数据为关键要素、技术为核心驱动、平台为重要载体” 的特征,对传统知识产权司法构成系统性冲击,具体体现为三方面矛盾:
1.从 “权利” 到 “权益” 的界定难题:传统知识产权法以 “清晰客体边界 + 静态权利归属” 为逻辑,但数字经济催生的 AI 生成内容(AIGC)、数据集合等新型客体,难以纳入传统权利范畴,需在法无明确规定时探索 “竞争性权益” 保护(如 AI 文生图的著作权认定、数据抓取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2.从 “技术发展” 到 “法律治理” 的适配难题:算法侵权、数据窃取等案件中,“技术黑箱” 导致事实查明困难,需法官穿透技术逻辑(如 AI 底层参数、大数据训练流程),平衡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如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边界)。
3.如何平衡 “秩序维护” 与 “创新激励” :平台案件中,需兼顾 “保护平台投入” 与 “防止数据垄断”,如 “网络游戏换皮” 案中划清 “思想与表达” 边界、数据开放纠纷中平衡平台、用户与第三方开发者利益。

一、数据、技术、平台的法律定性(我觉得这部分写的最好,基本突破了传统民法思维,终于大家认识到数据与传统物权不一样,不能照搬那一套了)
1.数据:产权分置与行为规制并重:
(1)突破传统 “一物一权” 思维,以《数据二十条》为依据,提出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 方案:区分数据资源持有权(原始数据控制)、数据加工使用权(合法处理)、数据产品经营权(市场化交易),动态配置多元主体权益。
(2)裁判路径从 “权利归属” 转向 “行为规制”:不再纠结 “数据归谁所有”,而是审查数据利用行为的正当性(如 “微某诉脉某案” 中,法院通过《开发者协议》认定超授权使用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而非界定数据所有权)。这一段真的严重同意。
(3)技术:AI 的法律定位与侵权认定(这是目前我们办案用的比较多的)
否定 AI 民事主体资格:AI 运行依赖算法与数据,无自由意志与责任能力,无法成为专利发明人或著作权人(如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AI 作为发明人” 的专利申请);责任归属锚定开发者、使用者(如 AIGC 侵权由人类主体承担责任)。
AIGC 保护聚焦 “人类智力投入”:判断 AIGC 是否构成作品,核心是审查人类在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成果筛选中的 “独创性贡献”(如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 AI 文生图因 “审美选择与个性化安排” 构成作品,深圳南山区法院认定 AI 财经报告为 “执行法人任务” 的法人作品)。我觉得这部分有争议,崔国斌跟王迁老师的意见就是相反的,大家可以看看。
模型训练的合理使用争议:需个案考量 “训练目的(是否转换性)、数据来源(合法 / 盗版)、市场影响(是否替代原作品)”,如杭州某智能科技案认定 “非再现独创性表达的训练构成合理使用”,美国 “三作家诉 Anthropic 案” 否定盗版数据训练的合理使用抗辩。
平台:责任边界的动态调整:
强化内部管理注意义务:平台需对入驻商家资质、商品质量进行实质监管(如电商平台的许可证照核验),义务强度匹配其技术能力与商业利益,避免 “一刀切” 加重负担。
调整 “避风港原则” 适用:平台若通过算法主动聚合、推荐侵权内容(如短视频平台设置侵权话题),则构成 “应知”,丧失避风港保护;举证责任向平台转移, 权利人提交初步侵权证据后,平台需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未监测到侵权内容的技术依据)。这部分案例很多,好几年了,基本形成定论了。

二、司法理念
1.从 “静态权利本位” 到 “动态利益平衡”:
(1)兼顾当事人利益,既严格保护核心技术与数据权益(如提高损害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又遏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如驳回 “专利狙击”“诉讼骚扰” 诉求,支持被诉方的 “滥诉反赔”)。
(2)平衡行业竞争与创新,对技术 “试错” 行为包容审慎(如 AI 模型研发中的非恶意侵权),对破坏秩序的行为明确边界(如大规模抓取核心数据、“二选一” 垄断)。可见还是鼓励创新的。
(3)考量公共利益与国家战略,数据利用需兼顾国家安全(如高精度地理数据)、个人信息保护,避免以私权名义损害公共利益。

2.从 “形式审查” 到 “穿透式审判”:
事实认定 “分层技术解构”:从用户可感知的 “表现层”(如侵权结果),逐层穿透至 “应用层”(软件功能)、“算法层”(推荐逻辑)、“数据层”(训练数据来源),将笼统侵权主张拆解为具体技术事实点。
法律适用 “目的性解释”:不拘泥于传统权利分类,聚焦商业实质,如识别 “伪中立”“伪创新” 行为(如以 “技术服务” 名义实施不正当竞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兜底条款实现保护。
从 “个案裁判” 到规则:
发挥裁判规则引领作用:通过典型案例、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向市场释放明确指引(如发布 AI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界定创新边界),推动裁判规则转化为行业标准。
为了提升效率,在反垄断、数据治理等领域,与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建立 “证据衔接(如行政处罚作为民事诉讼初步证据)、标准统一(如联合发布反垄断指南)、联合规制(如针对 “数据拒绝交易” 的协同行动)” 格局,提升治理效能。

三、审判思路的变化
1.权利救济:程序与实体的双重保障:
强化临时救济:适用行为保全时,审查 “比例性”(保全范围与侵权程度匹配),避免损害市场竞争;对技术生命周期短的案件(如软件侵权),用 “先行判决” 提前确定权利归属与侵权与否,防止诉讼拖延导致权益落空。
2.适用习惯法填补规则空白:法无明确规定时,结合行业惯例、商业道德认定行为正当性(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商业道德” 的认定,参考 Robots 协议、数据交易行业规范)。
3.事实查明,举证责任大幅度倒置
动态举证责任分配:原告完成 “接触可能性 + 实质性相似” 的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如被告需证明技术自主研发、数据合法来源);对举证妨碍行为(如隐匿算法日志),适用不利推定与制裁(如全额支持原告损害赔偿主张)。
多维度程序工具:引入技术调查官协助解读技术细节,委托司法鉴定进行定量分析(如源代码相似度比对),利用区块链固定电子证据,探索 “沙盒测试”(在隔离环境中验证软件功能)等创新方式,提升技术事实查明的准确性。
4.反垄断协同
证据衔接:行政机关作出的垄断行政处罚生效后,在民事诉讼中构成 “初步证据”,原告无需重复证明 “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 等复杂问题(如某汽车纵向垄断案中,消费者仅需证明 “垄断期间购买商品” 即可主张赔偿)。
司法审查行政行为时,明确反垄断法律适用标准(如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同时参考行政机关的执法指南(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实现执法与司法的协同。

根据本文写一下实务建议吧:
以后企业要重点在“人类智力投入”这部分留证据:
比如AIGC 创作,主张 AIGC 构成作品,需完整保存 “提示词设计稿、参数调整记录、人工修改痕迹、成果审核意见”,证明人类的 “独创性贡献”(如设计多版提示词并筛选最优结果,对应北京互联网法院 AI 文生图案规则);若主张法人作品,需留存 “任务分配文件、成果归属约定”,证明 AI 生成系 “执行法人任务”(参考深圳南山区法院腾某案)。
而对于模型训练,使用第三方数据时,优先获取授权;若无法授权,需收集 “训练目的为技术研发(非商业复制)、不影响原作品市场(如训练数据已公开且无商业价值)” 的证据,避免使用盗版数据(参考美国 “三作家诉 Anthropic 案” 的否定性评价);同时建立训练数据台账,记录数据来源、清洗过程,便于涉诉时举证。

如果是律师办案,那要注意:
一、举证
1.代理权利方(如数据权益人、AIGC 创作者):重点完成 “初步举证”, 证明被告接触涉案数据 / 技术(如被告曾为合作方、涉案技术公开可及),以及被告行为与涉案权益的 “实质性相似”(如数据结构比对、AIGC 特征重合);待举证责任转移后,主张被告 “未证明技术自主研发 / 数据合法来源”,并对举证妨碍行为申请不利推定。
2.代理被诉方(如数据使用方、平台):针对数据使用,举证 “合法来源”(如数据采购协议、开源许可)或 “行为正当性”(如为实现产品功能必要、符合行业惯例,如 “关联账号服务” 未扰乱竞争秩序);针对 AIGC 侵权,质疑原告 “独创性不足”(如提示词简单、无人工干预)。

二、办案思路
1、事实查明,从 “表现层”(如用户感知的侵权结果)追溯至 “数据层”(如训练数据来源),通过专家辅助人说明技术细节(如算法推荐逻辑如何导致侵权内容扩散),破除 “技术黑箱” 对事实认定的阻碍。积极申请调查令、证据保全:在初步举证后,及时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提交关键证据(如源代码、算法日志、数据库结构),或对易灭失的侵权证据进行保全。
2.考虑行政手段
若行政机关已对被告作出垄断处罚,可在民事诉讼中主张处罚决定的 “初步证据效力”,减轻原告举证压力(参考某汽车纵向垄断案);若暂无行政处理,可协助当事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线索,推动行政调查与司法诉讼的协同。

另外,平台也要注意,需要摒弃被动等待“通知-删除”的旧思维,特别是对于利用算法进行主动推荐、编辑、排名的领域,应建立与之技术能力相匹配的主动监测和过滤机制。针对算法推荐内容,建立 “关键词筛查 + 侵权特征比对” 机制(如短视频平台监测侵权影视片段),留存监测记录(如系统日志、侵权内容下架凭证),避免因 “应知” 丧失避风港保护。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