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实名控告材料
控告人:黄海燕,女,汉族,身份证:512924197803195563,住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柴岭下村178号,电话15958674847。
被控告人
一、杨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书记;
二、齐友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主任;
三、王国亮,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巡防队队长以及其他参与绑架、非法拘禁、跟踪监控的人员。
控告请求:
1.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杨明、齐友明、王国亮及其他相关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2. 对被控告人杨明、齐友明、王国亮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事实与理由
一、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绑架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
2023年9月25日,控告人从国家信访相关场所出来途中,被不明身份人员控制受伤,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225天。2024年10月14日,控告人复查后坐动车到北京南站,后在永定门外客运中心附近被不明身份人员控制,被车辆带至浙江临海市东塍镇能仁村,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47天,期间遭受不良对待。上述行为严重侵犯控告人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构成要件,被控告人杨明、齐友明、王国亮等若参与其中,应负刑事责任。
二、被控告人涉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控告人长期安排人员对控告人进行监控、跟踪,南峰街道巡防队队长王国亮对控告人进行威胁。这些行为严重干扰控告人正常生活,对其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若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三、被控告人存在违法违纪、资源浪费行为
被控告人杨明、齐友明等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有不当行为,造成资源不合理使用,应依规处理。
综上,被控告人行为严重侵犯控告人合法权益。为维护权益,现依法控告,恳请调查处理,追究其责任。
以上控告事实,如有虚假,控告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公安部刑侦局
控告人:黄海燕
202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