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王振江律师
25-11-06 07:41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转@山东赵胜 赵胜律师:【山西朔州平鲁区法院对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竟然不予立案执行 !】

赵秀莲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30%,剩余70%股份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持有,莲盛煤业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经营。根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赵秀莲怀疑莲盛煤业财务造假,要求查阅莲盛煤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莲盛煤业不让查阅,为此赵秀莲起诉要求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平鲁区法院作出2024晋0603民初96号判决,判决赵秀莲在场的情况下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案件经过朔州中院审理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赵秀莲委托律师于2025年11月5日到平鲁区法院@朔州平鲁法院 立案执行。法院立案人员和领导长久汇报后给予答复,说赵秀莲在押以后执行困难不予立案,委托律师告诉立案人员那是以后执行的问题,不能连案子不给立。立案人员接到电话,到旁边接听。然后立案人员改口,说需要再到莲盛要求查看会计凭证,有不给查阅的证据才能立。委托律师说要是能查阅会计账簿,赵秀莲不会诉讼,判决书中莲盛煤业明确不给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法律也没规定立案需要提供不履行的证据。

最终立案无果,平鲁区法院对自己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要求执行不予立案,违反民事诉讼法!

赵秀莲及代理律师会控告到底!请 @朔州中院 @晋法之声 @最高人民法院 依法监督!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