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出了《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我们来学习一下。
1.适用用人单位范围:覆盖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上述用人单位可自愿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 “单险种” 参加工伤保险(即仅参加工伤保险,不强制捆绑其他社保险种),并非强制参保义务。
2.参保对象定义:
(1)超龄就业人员:需同时满足 “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和 “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两个条件,且与用人单位存在用工关系的就业人员;需特别注意,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不适用本意见,而是按照国家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专门政策执行。
(2)实习生:分为两类,一是本市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等)统一安排或批准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二是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实习期 “1 个月及以上” 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未达 1 个月实习期的高校实习生不在此列。
3.参保登记与变更:用人单位需持 “用工协议”(针对超龄就业人员)或 “实习协议”(针对实习生)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若协议期满,社保经办机构将自动为参保人员办理停止缴费手续;若需提前解除、终止协议或续签协议,用人单位需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避免出现保险 “断档” 或 “超期” 问题。
4.缴费责任与标准:
缴费主体: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个人无需缴纳。(but,你们无法审核款项来源的)
缴费基数:以参保人员的劳动报酬为基准确定;若劳动报酬高于上海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按上限计算;若低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下限计算(基数上下限以上海市每年公布的官方标准为准)。
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自身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一致,且实行 “浮动考核”,即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发生率、基金使用情况等将影响费率浮动,工伤风险高的单位可能面临费率上调,风险低的单位则可能下调。
5.工伤待遇与争议处理
工伤认定与待遇支付:参保期间,超龄就业人员或实习生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流程,以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如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实现 “同伤同待遇”。
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用工 / 实习协议时,工伤保险基金将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若用工 / 实习协议期满但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基金将继续支付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确保待遇不中断;但参保人员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基金将停止支付待遇。
非基金覆盖待遇的处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如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未参保情形下的工伤赔偿等),由用人单位与超龄就业人员 / 实习生按双方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合法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因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亦非劳动关系)。
政策排除适用:本意见明确,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 “社会保险费补缴” 和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的政策。
这也回应了劳动法司法解释二的逻辑,摒弃 “以身份定权益” 的形式主义,转向 “以用工实质定保障” 以及积极面对老龄化社会的实质正义。#职场生存法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