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梅花鹿 25-11-07 12:59
微博认证:  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

为加强保护区管理,近期发布的关于严禁进入核心区、缓冲区的通告,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应对违规进入行为可能引发的火灾风险和野生动物安全威胁的必要举措。我们注意到,部分观点将区域管控措施曲解为“禁止一切人类进入”,此类说法不仅失之偏颇,也容易误导公众,不利于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实际上,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社区共建共享并不矛盾,科学、规范的管理正是为了实现生态系统的长期稳定与可持续利用,这也正是我们履行保护职责、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具体体现。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并非完全排斥人类活动,而是禁止未经批准的进入。经批准的科学研究、生态监测等专业活动,仍是保护区科学管理和生态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呼吁广大访客、周边经营者及干部、群众准确理解通告初衷,增强生态保护意识,理性看待网络信息,不轻信、不传播片面或夸大之词,共同维护良好的保护秩序与舆论环境。

【相关法律与条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八条明确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