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刑事案件中,来自某委和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盛行,雄哥曾经看到某案件中几十份来自某委移送的证人、同案被告人书写的“情况说明”以及某委自己盖章出具的“情况说明”,这些“情况说明”实际上有的是为了掩盖案件本身的证据不足,有的是为了掩盖自身的违法行为。这写“情况说明”与讯问或者询问笔录相比,没有严格的程序,也不会录音录像,对办案人员和提供者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这种情况说明很多没有任何证明价值,呼吁立法机关好好治理一下“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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