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刘立慧 25-11-09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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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可罚行为概念有中国法律上的根据吗?
德国事实上将犯罪理解为可罚行为,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包括客观处罚条件都是可罚性的一般条件。这样的理解在德国有法律上的根据:“只有可罚性在行为实施之前被法律所规定,一个行为才能够被科处刑罚”(《基本法》第103条第2款,《刑法典》第1条,《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1款)。中国法律上有类似的根据吗?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