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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证据打败善讲证据的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曹玉玲院长、审判委员会的各位委员们,(2015)沙民三初字第820号案独任法官谷丽娜:你们好!
人民法院是讲证据的地方,你们也是最善讲、最会讲证据的专家、大师。证据是你们维护公平正义的武器。
今天让我们用证据看看贵院谷丽娜法官的(2015)沙民三初字第820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判决有没有枉法裁判!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有没有证据证明!借此向广大网民展示你们运用证据审判的水平与能力。
一、在(2015)沙民三初字第820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买受人)出示了与被告(出卖人)鉴定的购房合同、交付全额房款、维修基金、契税票据等合法有效证据。得到谷丽娜及被告认可。被告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有效证据。谷丽娜认定双方所签购房合同出自自愿、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自觉遵守。
二、在(2015)沙民三初字第820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当庭承认将合同约定房屋卖给了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判决书有记载),履行不了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拿不出购房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房屋交接单证据。下面请看购房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房屋交接条款及标注房屋位置图。请问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贵院谷丽娜凭什么认定被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你们能不能拿出购房合同十一条约定的房屋交接证据?请你们解释!用证据说话!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请问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贵院谷丽娜凭什么接受被告超越合同约定且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反诉请求?你们能不能拿出被告符合反诉条件的相应证据?能不能拿出反诉与本诉有关联且属同一法律关系的证据?请你们解释,用证据说话!
四、在(2015)沙民三初字第820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谷丽娜依据《合同法》九十三条判令解除合同,请问谷丽娜凭什么只讲协商不讲一致,凭什么对《合同法》九十三条断章取义!请你们解释,用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说话!再问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谷丽娜凭什么对《合同法》九十七条只讲头不讲尾,不讲《合同法》九十七条最后一句“当事人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内容?凭什么剥夺当事人(原告)要求赔偿的权利?请你们解释,用证据说话。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曹玉玲院长、审判委员会的各位专家们,
你们法院不是是最讲法、最讲证据的地方吗?你们不是是最会讲、最善讲证据的人吗?怎么都哑巴了!最讲证据的人在铁的证据面前趴下了吗?最讲证据的人在铁的证据面前怎么不讲证据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