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来超市称3岁幼童偷盗千元商品#
超市作为经营主体,在无任何实质证据的情况下,公开或向幼童监护人指控幼童盗窃,已构成对幼童名誉权的侵害,监护人有权要求超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若造成精神损害,还可主张相应赔偿。
其次,从行为合理性角度,3岁幼童的认知和行为能力远不足以完成“数千元商品丢失”的盗窃行为,超市无视这一基本常识,仅凭主观猜测指控,违背了合理审慎的判断原则,本质是对自身管理疏漏的转嫁。
最后,从社会影响来看,这种“疑罪从有”的做法不仅伤害了幼童及其家庭,还可能助长不分事实、随意指控的不良风气,尤其针对无自我辩护能力的未成年人,更易引发公众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担忧,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认知。 http://t.cn/AX2qh4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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