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洁洵 25-11-10 20:14
微博认证:东奥会计在线经济法科目主讲老师

#经济法无处不在# 今天的故事也发生在我家门口,涉及:
(1)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全资公司的区分;
(2)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

1、上市公司: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东时)

2、“大兴投资”的股权控制结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北京大兴发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兴发展”)
︱100%
北京大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 “大兴投资”)

【说明】“大兴发展”由大兴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属于国有独资公司;而“大兴投资”属于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

3、ST东时发生了如图股权变动:
(1)“东投”,由持股约15%下降为约8%,变动幅度超过5%,应当按照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又由于其变动后持股比例约8%,处于≥5%、<20%区间,且已非ST东时第一大股东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即可。
(2)“荣智”,由持股约4%上升为约11%,属于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应当按照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样,由于其变动后持股比例处于≥5%、<20%区间,但并非ST东时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即可。
(3)“大兴投资”,持股比例并未发生变动,但被动成为ST东时的第一大股东,应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4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曰起3曰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荣智”为该情形)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东投”为该情形)
……

第16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鲜花]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鲜花]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微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详式[微风]权益变动报告书)。
(“荣智”“东投”“大兴投资”,持股比例均位于5%-20%区间,但前两者不是ST东时第一大股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即可;荣升第一大股东的“大兴投资”,应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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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