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伐林木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而盗伐。由于该罪的保护法益是森林资源,即使行为人出于毁坏目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林木,也应认定为盗伐林木罪。易言之,没必要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观要素。
2.盗伐林木罪的法益与盗窃罪的法益不同,盗伐林木的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的,到底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存在观点展示:(1)观点1认为,二者是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2)观点2认为,二者是法条竞合,应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成立盗伐林木罪。但即使认为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法条竞合的范围也仅限于盗伐林木的财产价值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换言之,倘若盗伐树木数额特别巨大,必须认定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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