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轶峰律师
25-11-11 12:37 微博认证: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超话主持人(刑辩超话)

【寻衅滋事】付某某寻衅滋事上诉状(一个平谷无辜农民的呐喊)

施工方在没有办理征地手续的前提下,强占农民土地进行施工,农民维权,却被定寻衅滋事罪,量刑十个月………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付某某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5)京0117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证据远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现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一、 本案缘起于施工方的违法强占行为,上诉人系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而实施防卫,事出有因,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无事生非”特征。
1. 上诉人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上诉人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洙水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金海湖镇洙水村西荒子土地治理协议》合法有效,承包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洙水村委会曾就解除部分土地承包关系提起诉讼(案号:2024京0117民初7617号),但已主动撤回起诉,这进一步印证了上诉人承包权的合法性及应受法律保护的地位。
2. 施工方“未征先占”行为程序违法、实质侵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平谷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7日才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可知,在2025年3月25-27日案发期间,案涉土地尚未进入法定征收程序。施工方在此情况下强行进场施工,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直接侵犯了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
3. 上诉人维权具有正当性基础。面对违法侵害,上诉人始终优先寻求公力救济。案发前后,上诉人及家人共计69次通过报警、拨打12345热线、信访等方式请求公权力介入,并聘请律师参与相关诉讼,充分体现了其对法律途径的信任与依赖。在公力救济未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上诉人为保护财产所采取的行动,系针对特定侵权对象的自力救济,与寻衅滋事罪中“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有本质区别。
二、 上诉人主观上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故意,其目的纯粹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个人财产。
1. 行为指向特定,目的明确。上诉人的所有行为均直接针对非法侵入其承包地的施工人员及设备,目的是将其驱离,而非随意殴打、辱骂不特定对象,或蓄意破坏社会秩序。
2. 缺乏侵害意图。上诉人在多次讯问中均明确表示,其知晓施工人员系普通工人,自始至终无伤害意图,仅欲通过驾车环绕、手持玩具铁锹示意等方式达到威慑和驱离效果。其子报警时虽有夸大描述,但目的系为引起上级重视,此家属的主观心态不能等同于上诉人的直接犯罪故意。
3. 施工方存在重大过错。公安机关出警记录明确显示,民警曾多次告诫施工方负责人“不可强行施工”、“谈妥前不得进入”。施工方对此置若罔闻,持续组织上百人进场,是激化矛盾、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
三、 上诉人的客观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之构成要件。
1. 所谓“持凶器”认定错误。上诉人所持铁锹为儿童玩具,长度不足40厘米,且材质、用途均不具备凶器属性。公诉机关在起诉时亦未将其认定为凶器,原审法院此项认定缺乏事实与证据基础。
2. 驾车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未达入罪标准。根据京公平鉴通字50123号鉴定意见,上诉人驾驶车辆的速度多数时刻在11.7至23.4公里/小时之间,属于低速行驶。现场视频证据显示,车辆行驶方向与施工人员撤离方向相反,未对人员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且全程无任何人员受伤、无财产损失报告、无施工方人员因此报警。该行为后果显著轻微,远未达到刑法所要求的“情节恶劣”程度。
综上所述,本案是因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引发的维权事件,而非刑事犯罪。上诉人在其合法财产遭受持续违法侵害且公力救济暂时失灵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防卫性行为,既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也未造成危害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依法不构成犯罪。原审判决未能准确把握案件本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以彰显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