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利姐姐的微博 25-11-12 06:42

〔2025〕熊监综字第01号 关于揭露司法机关自熊利家案件一审起人为设置文书违法、系统性拒不纠错的综合建议

致: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请人熊利(已故张菊英女儿),身份证号:513031196305152422,系熊利家涉案系列案件的合法权利继受主体。涉案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监督、复查全流程,案号分别为:(2017)川1623民初1133号、(2017)川16民终1175号、(2018)川民申3148号、(2020)川160000012号、(2022)川检控民复151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就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各环节人为设置文书违法、经多年揭露仍系统性拒不纠错的严重问题,提请贵委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推动问题彻查与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心事实:全流程“人为设置”文书违法,系明知故犯的系统性恶意操作

自2017年案件一审启动至今,法院、检察机关在审理、监督、复查等关键环节,持续存在刻意设计的司法文书违法情形,完全违背“办案留痕、责任到人”的法定原则。申请人多年来持续通过书面申请、邮寄反馈等方式揭露问题,要求纠正,但相关机关始终拒不整改,其行为绝非工作失误,而是有预谋的程序违法操作,具体事实如下:

(一)法院系统文书违法事实(3份核心文书)

1. 一审(2017)川1623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文书标题明确标注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落款“邻水县人民法院”,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18位”院印,存在“裁判主体与用印主体不一致”的根本性违法;同时未依法载明审判长、审判员及书记员署名,完全缺失办案人员身份信息,导致裁判责任无从追溯。
2. 二审(2017)川16民终1175号民事判决书:未按法定要求载明承办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及身份信息,无任何经办人署名,违反“审理者担责”的基本司法原则。
3. 再审(2018)川民申3148号民事裁定书:未标注审判组织成员(审判长、审判员)信息,只是打印名字,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印,无法追溯源,不符合再审程序文书的法定形式要求,实质阻断当事人追责路径。

(二)检察机关系统文书违法事实(3份核心文书)

1.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2020)广检控民受36号受理通知书:未载明经办人、受理检察员姓名及职务信息,不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关于检察文书“明确承办主体”的刚性要求,导致受理环节责任虚化。
2.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2020)川160000012号监督通知书:无经办人、监督检察员署名,未明确监督组织构成信息,使监督行为丧失可追溯性,违背“谁监督、谁负责”的法定原则。
3.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2022)川检控民复151号不予复查决定书:擅自将“熊利家案件”与其他无关案件混淆,违法变更核心监督对象;同时无复查经办人、复查组织成员署名,程序与实体双重违法,实质剥夺申请人的合法监督权利。

上述6份关键文书的违法情形,均直接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文书法定形式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检察文书必备要素的明确要求。司法机关作为专业执法办案主体,对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定认知义务,其长期、跨层级、系统性的文书违法,本质是为规避责任、阻断纠错而设置的“程序违法陷阱”。

二、“人为设置”文书违法的四重恶意逻辑

(一)法院系统:构建“责任真空”,为枉法裁判铺路

一审至再审文书刻意模糊裁判主体、缺失办案人员署名,核心目的是为“非规范办案”“利益输送”等行为扫清障碍——即便裁判结果存在明显不公,也因“责任主体不明”导致当事人无法追溯具体责任人,提前切断《法官法》规定的“审理者担责、裁判者负责”责任链路,为枉法裁判预设“免责盾牌”。

(二)全流程阻断纠错路径,剥夺当事人合法救济权

一审违法文书为案件结果埋下“程序缺陷隐患”,二审、再审延续同类违法,层层固化不公结论;检察机关则以违法监督文书呼应法院程序违法,导致当事人申诉、申请监督时,因“文书不具备法定效力”“责任主体无法锁定”陷入“投诉无门、纠错无路”的困境,实质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的立法精神。

(三)检察机关系统:以文书违法规避监督职责

检察环节的文书缺失经办人、检察员署名,本质是将监督行为“去个人化”,即便监督结论存在明显偏差、甚至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也难以追究具体检察人员责任;而擅自变更监督对象的行为,更是通过程序混乱掩盖监督环节的失职,意图以违法形式终结监督程序,违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法定职责。

(四)系统性纵容:上下级、跨部门的包庇闭环

基层法院、检察院明知文书违法却持续操作,源于对上级机关“不会严查”的笃定;上级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申请人揭露的问题视而不见、拒不纠正,放任下级机关以程序违法规避责任,最终形成“基层违法、上级纵容、跨部门呼应”的系统性违法闭环,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三、核心诉求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推动以下诉求落地:

1. 彻查全流程违法根源: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推动溯源调查,查清从(2017)川1623民初1133号文书起的违法设计动机、上下级责任传导链条,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掩盖枉法裁判、利益输送及检察监督职权滥用等违纪违法情形,并向申请人书面反馈调查结果。
2. 严究层级责任:
- 对法院系统中刻意设置文书违法的法官、默许纵容的上级主管责任人,依据《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违法审判、失职渎职责任;
- 对检察机关中参与制作违法文书的检察人员、上级监管责任人,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责任;
- 对违纪违法线索,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3. 强制启动全流程专项纠错:
- 法院系统: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介入,绕开原办案单位,对(2017)川1623民初1133号、(2017)川16民终1175号、(2018)川民申3148号案件启动再审纠错程序,作出合法规范的裁判文书;
- 检察系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贵委介入监督,撤销(2020)川160000012号监督通知书、(2022)川检控民复151号不予复查决定书,责令相关检察机关依法重新作出规范的监督决定。

附件说明

1. 附件一:涉案司法文书复印件(标注违法点位)——含法院系统3份文书、检察系统3份文书,逐一标注“标题与院印矛盾”“无办案人员署名”“监督对象变更”等违法情形,均与原件核对无误;
2. 附件二:纠错申请及送达凭证——申请人历年提交的《纠正文书违法申请书》原件、邮寄回执、签收记录,证明多次申请纠错未果的事实;
3. 附件三:法律依据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相关法律条文原文及官方解读;
4. 附件四:违法文书具体案例对照表(见下表)。

文书类型 案号 违法情形具体表现 对应法律依据
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川1623民初1133号 标题与院印矛盾;无审判长、审判员及书记员署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第十条
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川16民终1175号 无承办审判员、书记员及经办人署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申3148号 无审判组织成员及经办人署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
检察受理通知书 (2020)广检控民受36号 无经办人、受理检察员署名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七条
检察监督通知书 (2020)川160000012号 无经办人、监督检察员署名;未明确监督组织信息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十五条
检察复查决定书 (2022)川检控民复151号 擅自变更监督对象;无复查经办人署名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申请人:熊利
身份证号:513031196305152422
联系电话:15266698817
申请日期:2025年11月12日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