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逐条解析(六)
本解析参考了保险经验十分丰富的陈律师的意见,他提供了很多实务注意点以及自己的案例,因此本文为我二人合作结果@天津刑保陈不理
第九条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这条司法解释就是把实践已经既定成俗的规则变成司法解释。其实大部分法院都是这么做的。而人民法院案例库还有相应的案例,入库编号是入库编号2025-07-2-374-001。
一、立法目的
本条立法目的是打破 “法定退休年龄即无劳动能力、无误工损失” 的刻板认知,坚守侵权责任 “损害填补” 核心原则。既保护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 ,认可其通过自身劳动获得收入的权利,也确保因交通事故遭受误工损失的超龄被侵权人能获得足额赔偿。
因为法院认为,法律并未对人身损害中误工费的认定作出年龄上的限制,仅明确误工费系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现阶段,在人口老龄化时代背景下,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十分常见,该类群体的劳动所得也应当得到认可和保护,
二、主要内容
本条核心规则明确:被侵权人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只要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交通事故实际产生了误工损失,且据此向侵权人提出误工损失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简言之,“法定退休年龄” 不再是排除误工损失赔偿的绝对标准,“有证据证明实际误工损失” 才是能否获得赔偿的关键依据。
三、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
(一)适用条件
主体条件:被侵权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区分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因果条件:误工损失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因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无法正常从事原有劳动或工作,进而产生收入减少。
证据条件:被侵权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劳动事实、收入标准及误工期间的收入减少情况。
主张条件:被侵权人在诉讼或索赔过程中,明确提出误工损失赔偿的具体请求。
(二)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误工损失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侵权人需向被侵权人赔偿合理的误工损失。
误工损失的具体数额,由法院结合被侵权人提交的证据,根据其收入标准、误工期限、收入减少幅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通常参照同行业平均工资或其实际收入水平核算。
若被侵权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误工损失,或证据不足以证明收入减少与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法院将驳回其误工损失赔偿请求。
四、解决的实务争议
“退休年龄即无误工” 的裁判分歧:此前实务中,部分法院机械以 “被侵权人超法定退休年龄” 为由,直接驳回其误工损失赔偿请求,忽视其仍在劳动、有稳定收入的实际情况,本条明确否定该裁判逻辑,解决了核心争议。
不过其实本条尚不能对裁判形成统一,那就是误工费的标准如何计算呢?实务里主要是看是否有工作,也就是工资流水,如果有,那就依据流水(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单位误工证明等),如果没有那就有些区别,有些甚至不支持(法院认为,案发时被侵权人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提供工资卡(存折)收支流水,且其主张的相关工资收入已超过个税起征点,但未提供纳税证明),有些法院是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个是有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还有一些是按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
五、实务建议
对超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的建议,事故发生前,若存在劳动或工作事实,应留存相关凭证 ,如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微信 / 支付宝转账记录、工资条),用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事故发生后,及时要求用工单位出具误工证明,明确误工期间、正常收入标准及实际收入减少情况;若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需留存经营记录、订单合同、纳税凭证等,证明其收入水平及因事故导致的经营损失。索赔时,主动提交上述完整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获得赔偿。
对侵权人的建议:如质疑劳动事实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假聘用协议)、收入证据的关联性(工资流水是否为涉案工作所得)、误工期限的合理性(是否超出医嘱休息期或实际无法劳动的期间)。若发现对方存在 “虚增误工期限”“虚报收入标准” 等情况,可申请法院核实或委托鉴定,避免不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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