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蒙冤的退伍军人 25-11-13 10:42

我实名举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建立;刘建立在2024年3月办理我案件当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篡改法律文书。实际逮捕日期为2024年3月22日,刘建立在起诉书上篡改为2024年4月30日;实际刑拘日期为2024年3月8日,刘建立在起诉书上篡改为2024年3月15日(逮捕证、起诉书、判决书可证)。 二、胁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剥夺辩护权。刘建立在我开庭前4天(2024年9月14日)明知我有辩护人,而在我辩护人不在时,指定值班律师到场,第二次(第1次是在羁押我两个月左右时,给我量刑为11个月)给我量刑,要求我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刘建立扬言:"签具结书就是7个月,不签就是23个月"。叫我不用担心,说:"现在新刑法规定,三年以下的刑期都不会留有案底的"(在共四次庭审的第一次庭审,2024年9月14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可查证我当庭叙述被胁迫经过)。 三、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近(2024年8月14日)近一个月后,刘建立指示办案单位于2024年9月9日再次扣押办案单位已退还于我的手机,隐匿我用于帮多年好友收转货款几天的三张银行卡,有两张是我的工资卡,办卡时间多年,一张是办卡时间十几年,内存保险加现金共二十几万银行卡的关键事实,选择性片面取证,强行推断我"故意明知"用此三张卡去接收涉诈款(手机扣押笔录、银行卡流水可查证)。 我没被刘建立陷害之前,是一名在部队入党党龄有30年的退役军人,刘建立违规违法批捕羁押我6个月16日,一审法院就判决我6个月16日,在我上诉到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我现在申请再审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不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我的申诉处理结果怎样,都不改变我所举报刘建立内容的真实性!请相关部门对我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如属实,就应当对这种执法枉法、陷害退役军人、共产党员的司法人员进行处理!如不属实,理所当然就应当对我这种诬告人民检察官的行为严肃处理!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