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5-11-13 11:47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在写一个婚内财产协议,疯狂的思考以下问题:

在婚内协议中,是否可以直接约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在离婚后若一方依据该条约定主张子女抚养权,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若约定以离婚为条件确定抚养权归属,即若离婚则抚养权归属于一方,此时该条款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在婚内协议中,双方约定子女的日常生活起居、学习生活由一方照顾,另外一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在另一方不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双方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房屋、车辆归属子女所有,但尚未进行过户登记,在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重新分割,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若双方均同意重新分割,但子女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双方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房屋、车辆归属子女所有,但尚未进行过户登记,在符合过户登记时,子女是否当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父或者母履行过户登记义务;

在婚内协议中,双方约定“忠诚条款”,即一旦出现家暴、出轨、赌博等情形,行为方直接净身出户并支付相对方一定金额的款项,同时丧失子女的抚养权。对于此类“忠诚条款”,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其效力以及如何适用。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