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山西“狗咬人引发的血案”一审开庭结束择日宣判。双方律师在媒体上的PK见视频前40秒。
原告方律师:只有三个人只拿了一把铁锹是去说理的,是三对三的局面,对方严重扭曲事实;被告方律师现场14个人没一个人看清楚怎么捅的,而且棍棒铁锹没有作为物证来佐证被告当时承受的巨大压力。此前被告家属说是一对九。
点评:原告说三个人是有道理的,因为只认定了三人非法侵入住宅。但原告方说是去说理的有点牵强,你不接受调解,调解不能说里吗?另外现场玻璃碎落是说理时声音太大震碎的?被告一方说14人和9人与认定的三人非法侵入住宅似乎有矛盾。但对铁锹和棍棒没有作为物证的质疑是有道理的。
笔者认为被告方提出9人甚至14人,也并非谎言只是没说清楚,媒体也没问清楚。笔者推测大概率很多人是陆续赶到的,并非同一时间。那么关键是强行闯入几人?在死者被捅刺到股动脉之前,原告一方有多少凶器?被告受了多少伤?有多大的现实危险?从法律技术层面这些才是关键。
双方都看过起诉书表述差别却如此巨大,需要提示一点的是,起诉书只是原告控诉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件,在未经法院确认之前,辩护一方独立取证的“证据”与之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简单用起诉书内容否认辩护一方。
抛开本案具体内容,笔者认为家是一个人最有安全感的地方,家被暴力闯入对任何人都是巨大刺激都容易有应激反应,即应被视为巨大威胁,如果还有暴力行为那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应该更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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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