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广告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其有义务使用代言产品或体验代言服务,并应当妥善记录对代言商品体验和使用情况。
而且还明确规定了,近亲属体验也是可以的。
这个规定的重点其实是记录使用体验和使用情况,并不是纯粹的一刀切。
稍微科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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