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法律后果存在重要区别:想象竞合由于实际上侵害了数个犯罪的保护法益,原本成立数罪,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只是作为科刑上一罪处理。换言之,想象竞合时并不是只适用一个法条,而是同时适用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在判决中应当明示被告人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明示机能),只是按其中较重犯罪的法定刑量刑而已,即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而不是以从一重罪论处)。与之不同,在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中,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仅适用一个特别法条。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该罪的构成要件应采取严格限制解释的态度。在《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中,放火、决水、爆炸等是危险方法的例示,法条通过放火、决水、爆炸等例示将所谓“危险方法”的情形传达给司法工作人员。这种例示,同时限定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根据同类解释规则的要求,只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方法,才属于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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