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arrlii 25-11-14 13:55

#桂橹[超话]#[给你小心心]#桂橹# [给你小心心]#桂橹 葵竹映生#
一、反驳“免费登记=版权无效”的说法
该说法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著作权的生效与登记是否收费无任何关联,登记仅为权属证明手段,而非权利生效的前提。美术作品《葵竹映生》作为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自创作完成时起,其著作权人即依法享有合法有效的著作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二、反驳对“作品中颜色搭配版权”的认知偏差
对方仅认可“海报的版权”,却忽视海报中独创性颜色搭配的保护,这一认知不完整。该海报的颜色搭配是著作权人设计的独创性表达,是海报整体的核心组成部分,既然著作权人享有海报的完整著作权,自然有权使用其中的颜色搭配,他人无权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三、补充:明确著作权包含对作品组成部分的使用权
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整体权利,涵盖对作品各独创性组成部分的使用、保护等权利。颜色搭配作为该海报这一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组成部分,其使用权归属于著作权人,他人擅自盗用该颜色搭配用于相似作品,还可能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等十七项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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