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洗澡的时候随便找了条音符精选来听,讲的是历史上没有被史书记载却在考古中意外发现的案件,我就突然想到反过来的情况——那种在史书上被大书特书的案件,比如北宋阿云案。
这个案子会发展到搅动朝堂以至于王安石司马光宋神宗一齐下场有为她辩护有要置她于死地,固然有它的发生与发酵恰好处在神宗登基寓意实施新政这个时间节点不无关系,但阿云案妙就妙在,同样的案件如果在此时此地再来一次,恐怕还是会在各个平台吵得不可开交。
阿云案发生时,身为犯人的阿云还是北宋神宗朝家住山东登州的一位豆蔻年华的少女。真的是豆蔻,人家只有十三岁,早年丧父,寡母将她拉扯大,更不幸的是去年相依为命的母亲也去世了,因此她的抚养权或者按现代人的感受来说是所有权就转移到了叔父手中。
但这个叔父根本不打算照顾她,倒是有心用她挣一笔,便把只有十三岁的阿云卖给了同村三十几岁的老光棍韦阿大为妻。这让阿云非常不满,韦阿大又老又丑又穷,人品家世样貌没有一件拿得出手,叔父这根本是把她往火坑里推。
阿云在家有没有反抗如何反抗我们不得而知,但总之她发现自己无法拒绝只有嫁给韦阿大这个结局之后,在一个月黑风高的晚上拎起柴刀出门去找韦阿大。于是在家中熟睡的韦阿大,莫名挨了十几刀,“可惜”犯人力气很小,十几刀下去他只受了点皮外伤,最严重的伤害是他拿手挡的时候被削掉了一节手指。
犯人跑了之后,韦阿大赶紧去报官。官府很快就去询问了阿云,阿云也很坦荡,没错是我干的我就是要弄死他!
于是这桩案情简单结果明确的伤人案,就被县里判了个死刑。因为韦阿大虽然只是断了手指,但他俩有婚约不是,那这阿云就是谋杀亲夫啊!
北宋时杀夫属于“十恶不赦”的范畴,皇帝大赦天下都没你的份,而且不管你成没成功,受害者死亡和受伤都算。顺便说下杀妻就不一样了,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故意杀妻当然也是死刑,但杀妻未遂按未遂处理,打伤妻子按伤害普通人减罪二等算——咦,这段怎么好熟悉?
总之阿云的一审判决结果是,绞刑。
但是县一级的行政机关,在北宋是没有死刑裁决权的,这个案子要送到登州府去做最终裁定。登州知府许遵恰好是个精通律法的人,他看到阿云案的卷宗觉得不妥,不对啊,阿云的母亲去世一年,她还在服丧,这段时间就算被安排了婚嫁也是无效的,哪来的“谋杀亲夫”?
前面其实没有说的是,阿云会被判绞刑是二罪并罚,谋杀亲夫只是其一,还有一条是她犯下了谋杀罪,按律“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她才得了这个“绞”。
但这点登州知府也不同意,前面说了他精通律法,他觉得阿云符合《宋刑统》规定的自首情节,因为她当时只是被随便问问就承认了啊,也就是“案问欲举而自首陈……减罪二等坐之”。
知府就给改判了阿云被打十八脊杖,配役一年。
案子到现在,其实只相当于在县里和市里各判了一次,还不至于成为神宗初年的知名大案。但阿云案接下来,才真正要开始要搅动朝堂的第一步。因为两次判决的意见不能统一,这起案件按规则又被报到了省里的提点刑狱司。提点刑狱司一看说我可拿不准,就把它报去了中央,在最近的无数古装剧里出现了无数回的大理寺,终于登场了。
大理寺和宋代专门设置复核大理寺所断案件的审刑院一起出手,他们也给出了一项结论,不能算“谋杀亲夫”,但也不能算自首——可是要怎么判不好说,还是给官家定夺吧,毕竟到现在已经出现三种意见了,遇事不决请示上级嘛。
神宗就这么拿到了阿云案的卷宗,宋神宗这个人我就说一点,他有个姑姑正是夜扣宫门的福康公主,福康去世后他一直追着那个跟公主不睦的驸马李玮打击报复,在对女性的同情心和同理心上要或许要好过不少同时代的男性,总之他看完之后决定大家各退一步吧,死罪可免活罪难逃,判个“贷命编管”——流放到偏远的外地,编入当地户籍,监管居住。
但要不怎么说宋代是对士大夫最好的朝代呢。
大理寺同意,审刑院同意,登州知府许遵不同意。当然他是有策略的不同意,他狂批大理寺和审刑院,说你俩决出个的什么东西,阿云就是自首,皇上判得对,你们草菅人命!
他这一闹,等于判决还是不能服众,神宗就说行吧,让刑部再来定一次。到这里,三法司已经全部在列。刑部于是也讨论了一番后给出自己的裁定:大理寺和审刑院对,许遵你“妄”,小小地方官员,还想质疑我们的专业。
双方开始打起嘴皮子官司,许多在野的声量也参与进讨论,比如丁忧的苏辙就在四川老家为挺许遵写了篇文,事情越闹越大,神宗这时神之一手火上浇油,把许遵从五品左右的登州知府提拔为从三品的大理寺卿。
圣心在谁这边很明了了。
但是阿云案一直插不上嘴的御史台这时出手了,说皇上破格提拔官员破得太过分了,我弹劾!
要不怎么说宋代是对士大夫最好的朝代呢。
神宗脸上挂不住又不好说什么,还是许遵再次出手,这个案子我回避,请皇上交“两制”讨论吧。
“两制”指的是翰林学士院和中书舍人院,当当当当,阿云案真正的控辩双方,两位各持己见的翰林学士终于登场。他们的名字是王安石和司马光。
对于阿云的婚约不作数这点,二人意见一致不需赘述。但阿云算不算自首,司马光说不算,王安石觉得算。
随后他们又围绕着“计划杀一个人但是因为某些原因实际没杀成也要按杀人算吗?”“杀了人杀成功了只要自首就能减刑吗?”等等这些问题进行了复杂的辩论,我就不展开了,因为哪怕是一千年后的今时今日,不同的人仍然会有不一样的立场。
和大家想的一样,阿云案演变成一场初具雏形的新党和旧党间的政治斗争,最后以王安石方几近全面胜利,宋神宗下令谋杀已伤犯罪可以适用自首减刑原则告终。
故事说到这里,了解我的读者大概已经猜到了,我在乎的并不是王安石和司马光谁赢了。新党和旧党的纷争,不在乎;宋朝的法制进程,没多么在乎;只有那个十三岁的少女,作为一个普通人在历史上留下了姓名的阿云,我为她感到难过。
无人在意她的自由意志,她的婚约可以不作数不是因为她激烈到不惜杀人的反抗,而是因为宋朝以孝治天下所以她得为母亲守孝。孝道正是父权制的一部分,一方面它让阿云的“谋杀亲夫”自动失效,一方面正是因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以“谋杀亲夫”才是“十恶不赦”,另一方面也是孝直接导致了叔父可以控制决定阿云的命运,将她强嫁给一个她不愿的人。
哪怕是为她辩护的许遵和王安石,他们维护着心中的“法”,可这法本就是偏的,如果我们的法始终是妻杀夫十恶不赦夫杀妻酌情处理,维护这样的法又有什么积极的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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