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朝波枉法判决#的相关内容,来智搜看看。关于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法官苏朝波被实名举报的“枉法裁判”案件,综合多方信息及公开举报材料,核心争议与进展梳理如下: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指控
程序违法与庭审争议
非法变更法官:2020年审理“肖启柱诉肖启杰合同纠纷案”时,原主审法官肖朝阳被苏朝波擅自替换,未提前通知原告或办理书面变更手续,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
庭审违规行为:
开庭前将原告肖启柱带离法庭至单独房间施压和解,旁听人员证言及通话录音指证该行为构成威胁。
中国庭审公开网发布的庭审录像仅保留画面无同期录音(法院称“技术原因”),举报人质疑此举掩盖苏朝波当庭威胁原告、诱导被告翻供等行为。
二审程序缺陷:遵义中院法官周亚琼二审未开庭审理,仅通过25分钟非正式谈话即维持原判,且拒绝审查一审程序违法的录音证据。
利益关联与回避缺失
私交未回避:举报人提交的录音显示,被告肖启杰曾通过中间人肖文富提议“向苏朝波送礼(如土鸡蛋)维护关系”,苏朝波也承认曾为肖启杰“办过事”,但未主动申请回避。
教唆违法行为:苏朝波被指控指导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解决纠纷(如砍伐邻居果树后报警),并承诺协调警方干预。
证据处理与枉法裁判
关键证据被排除:原告提交的分家协议、亲属证言、土地承包合同等核心证据被无理由拒绝采信,判决书未说明依据。
法律适用错误:苏朝波将分家协议错误认定为“遗嘱”,并以“违反公序良俗”判定无效,但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判决逻辑自相矛盾。
疑似销毁证据:法院以“存储覆盖”为由拒绝提供2020年5月26日完整庭审监控视频,举报人指控此举旨在掩盖威胁行为。
二、调查与监督机制失效
纪委调查程序违规
仁怀市纪委工作人员陈康三次约谈举报人肖启柱,过程存在严重瑕疵:
要求举报人关闭手机、上交通讯设备,询问家庭收入等无关隐私;
仅口头回复“举报不成立”,未出具书面结论,违反《监察法》第35条;
承认查看过庭审监控却拒绝出示,后期法院以“存储覆盖”推诿,被质疑协同销毁证据。
法院内部包庇链条
非监察人员陈我卫(原院长冯发顶指派)多次联系举报人,声称“苏朝波是遵义重点培养干部,告不翻”,并诱导其签字结案。
遵义中院监察室主任苏宏义拒绝书面回复举报,辩称“具体案件审理程序不属监察范围”。
二审监督失职
二审法官周亚琼未审查一审程序违法证据(如威胁录音、无音录像),直接维持原判,被指变相包庇。
三、关联案件与系统性腐败模式
多名举报人跨年度指控
何支亮案(2017年):指控苏朝波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中销毁庭审记录、袒护被告。
罗远松案(2019年):房屋租赁纠纷中,苏朝波被指篡改房屋面积(200㎡→110㎡)、虚增装修价值、颠倒责任主体。
共性模式:擅改法官、排除证据、判决逻辑矛盾等手法高度一致,指向系统性违法。
关键物证灭失
所有关联案件中,庭审监控、执法记录仪等关键物证均以“存储覆盖”为由无法调取,削弱事实核查基础。
四、案件进展与现状
官方处理与职务变动
2024年6月,苏朝波被免去九仓法庭庭长职务,但官方未说明是否与举报相关。
2022年遵义市检察院曾提请贵州省检察院抗诉,2023年以“无新证据”驳回,后续无公开进展。
舆论扩散与国际关注
举报人通过微博、抖音、推特等平台持续曝光,并向英、法、澳等驻华使馆递交材料,标签如“无声庭审录像”“纪委包庇”引发跨境讨论。
调查停滞与公信力危机
截至2025年10月,贵州省纪委监委介入复查超一年,未公布结论;关键物证缺失、录音未经司法鉴定,事实认定陷入僵局。
五、法律责任与争议焦点
若指控属实,涉事人员可能面临以下责任:
人员 涉嫌违法行为 法律条款 潜在后果
苏朝波 徇私枉法、受贿、教唆违法 《刑法》第399/385/307条 5年以上刑责、终身禁业
陈康(纪委) 玩忽职守、帮助销毁证据 《刑法》第397/307条 撤职至刑事责任
周亚琼(二审) 徇私枉法、程序违法 《刑法》第399条 撤职至刑事责任
六、风险提示
信息局限性:目前公开内容多源于举报人单方指控(微博账号"肖启柱2"),核心物证缺失,需以贵州省纪委监委最终通报为准。
系统性漏洞:案件暴露基层司法三大隐患:
程序正义缺位(法官变更随意、证据采信无标准);
监督机制虚设(纪委形式化调查、二审不纠错);
腐败隐蔽化(小额利益输送、教唆违法规避追责)。
当前案件亟待省级以上机关提级调查,以制度性改革修补司法漏洞,回应公众对司法透明的迫切诉求。 http://t.cn/AX2lGCMq
发布于 贵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