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车润海 25-11-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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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卖淫罪问题】

这在一本通与背诵宝典中已经指出来了,有同学问为何是选择罪名。这涉及到:

组织卖淫时又实施强迫卖淫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强迫卖淫罪一罪,还是应当以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如,甲组织小花等5人卖淫,又强迫小红等5人卖淫。对甲应当如何认定?对甲应当以组织、强迫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理释明】

首先,组织、强迫卖淫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具体理由:

一是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与第7条,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参见图一与图二);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明确指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参见图三);#决战考研#

其次,根据选择性罪名的法理,即使犯罪对象不同也不实行数罪并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例,只拐卖妇女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只拐卖儿童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同理,既然组织、强迫卖淫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则即使组织卖淫的对象与强迫卖淫的对象不同,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认定为组织、强迫卖淫罪一罪。(参见图四)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