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最高检的视频内容,说要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
话都是对的,但感觉讲的文绉绉,书生气十足,到了实操中不一定有太多用。
刑事案件实操流程中的问题,除了我这个博文(http://t.cn/AX2YBAKk)中讲到的问题之外,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即批捕阶段的审判化倾向。
先说一句,大家在看我这篇文章前,建议先看前边链接中的那篇博文。
批捕阶段的审判化倾向,这个词是我创造的。
从实操中来讲,一个刑事案件的定性如何,最关键的地方,不在于法院审判环节,而在于检察院的批捕环节。
一旦检察院决定批捕,则在很多情况下,基本上会一路往下走。
因为检察院内部实行捕诉合一,决定批捕的人,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人,是同一个部门的人,甚至可能是同一个人。
在人性的自我否定困境下,以及在错案责任制的反向追究之下,同一个人,针对同一件事,很难作出不同的决定。
所以,一旦被批捕,哪怕后续发现案件有疑点,自我纠正也会变得困难。
但批捕阶段的最大问题是,律师看不到案件卷宗,没有控辩双方的有效博弈。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律师只有到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才能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案卷材料。在此之前,看不到。
而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的阶段,在审查起诉之前。
也就是说,在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的时候,律师连这个案子的证据,都看不到。
你连证据都看不到,你辩论个啥?
而且,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的时间,只有7个自然日。时间非常短,有些检察官在这个时间内,可能不是只有一个案子,而是有多个案子,很忙。如果周六日再休息一下,则只剩5天。
时间短,任务重,工作忙,律师还看不到案卷材料,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给检察官以不同角度的案件启示,导致整个批捕的正确与否,都只能靠检察官的自我敬业程度、专业素养、个人良心等。
最高检现在重复的那一套老生常谈的内容,本质上不是靠通过控辩双方的博弈,来实现案件的纠错和平衡,而是靠给基层检察官不断的磨耳朵,宣贯一些法律理念,来试图实现案件的纠错和平衡。
我觉得大概率是事倍功半。
因为没有点到实操中的根本问题,方向不太对。如果方向不太对,哪怕再努力,效果也不一定很大。#多位民营企业家改判无罪##热点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