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橹[超话]# 1.黄蓝色组合本身无法被独占
法律层面上 单独颜色或是普通双色组合不具备独创性 我们所持有的“著作权”是针对包含该颜色的组合应援色设计而非 黄 蓝色本身师兄粉丝使用的黄蓝,本身就属于无独占性的色彩搭配 不存在被抄袭的权利基础
2.双方色彩本质不同更不符合抄袭的判定标准 抄袭判定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 本身所成的两方“黄蓝”就存在着本质差异 比如不同明度 饱和度的黄与蓝 视觉呈现上会有明显差异且 且黄蓝色本质就不能构成申请专利 没有可对比的 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载体。 cp粉针对于应援设计的相关著作权 因核心色彩存在极大差异也不会与前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自然不构成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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