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轶峰律师
25-11-15 14:27 微博认证: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超话主持人(刑辩超话)

【寻衅滋事罪】平谷法院认定平谷检察院没有指控的携带凶器情节,违反控审分离原则

平谷金海湖农民付某某,在承包地没有被征收的情况下,因阻碍施工单位施工,付某某女儿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施工单位的刑事责任,却没有想到,自己的父亲被平谷公安局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局刑事拘留,后又被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捕。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从未提到过小铁锹(被告人在海边给孙子买的挖沙工具)是凶器,而是提到付某某驾驶的车辆是凶器,一审法院却认定小铁锹是凶器!

刑事诉讼中“指控事实与裁判认定事实不一致”的程序合法性问题,核心在于法官能否在公诉机关未指控的情况下,自行将某一物品(如小铁锹)认定为凶器。对此,法律有明确的程序限制和证据规则约束。

一、法官不能在无指控、无质证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未被指控的“凶器”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的裁判必须严格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展开,不得超出起诉范围进行定罪量刑。这是“不告不理”和“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要求。

如果公诉机关在起诉书或庭审中未将小铁锹列为凶器,也未就其作为作案工具进行举证、质证,那么法官无权在判决中直接认定其为凶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任何证据(包括物证)的采纳必须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程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提出异议。若该铁锹未作为证据出示、未让被告人辨认、未纳入法庭辩论范围,则其作为“凶器”的认定缺乏程序正当性。

二、物证必须形成完整证据链,且需经当庭出示与质证

本案的小铁锹,公安机关也没有提取固定,仅根据视频中的材料,而且付某某对面的人也不是施工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等均应宣读或展示,审判人员应听取各方意见。这意味着:

即便现场照片中出现铁锹,若公诉机关未将其作为关键物证提交、未说明其与伤害行为的因果关系,法院不能仅凭照片推定其为凶器。

若铁锹未被提取、未做指纹、血迹等鉴定,也未与伤情形成直接关联(例如伤口形态与铁锹特征不符),则其作为凶器的证明力极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三、本案将铁锹作为凶器存在的问题

1.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没有指控铁锹为凶器,也没有组织了对该物证的举证、质证。

2、公安机关也没有扣押小铁锹,也没有相关扣押清单、鉴定鉴定报告、现场勘验记录。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裁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实,而非未经质证的推测或事后追认。辩护人认为“裁判超出指控范围,违反法定程序”。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