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彭生民商法 25-11-15 16:22
微博认证: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 教授 隋彭生

避免举证责任的一个技巧 (10)
例: 张甲将李乙的一套房屋烧毁, 受害人李乙估算了损失, 约为 20 万元。 双方约定, 张甲在 15 天内赔偿李乙 18 万元, 李乙 不再追究张甲的责任, 若张甲到期不支付, 应当赔偿李乙 21 万 元。 到期后, 张甲未支付, 李乙起诉, 他应主张侵权之债, 还是主张合同之债?
----当事人之间有三个法律关系: 第一个是侵权责任之债, 李乙 主张损害赔偿, 须就自己的损失举证, 即李乙须就张甲的给付额 举证; 第二个是和解协议之债, 是意定之债, 其标的是给付 18 万元, 对该 18 万元不存在举证的问题; 第三个是和解协议的救 济法律关系, 也是意定之债, 其标的是给付 21 万元, 对这 21 万 元, 李乙无须举证。 21 万元的构成是: 18 万元加 3 万元违约金。 和解协议约定了违约金, 李乙主张合同之债, 避免了对侵权损失 的举证。
#《律师民法业务思维》摘录#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