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有位法考老师接受咨询,讲有个人找了个17岁的女孩子约了很多次,期间还给钱。现在这女孩子找他告强奸,和解要20万。警方建议给钱,因为这女孩子做了个鉴定叫“性防卫能力测试”,说结果是“弱”。
这东西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没听过,因为这东西虽然基层在做,但是还没准备好去推。简单来说就是对一些弱势的女性做鉴定,推定她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是否有防卫能力。如果没有,就是强奸。
大家粗看肯定和我当时感觉一样。认为这个司法创新很好。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精神病女性被人“拐卖”,发生关系算强奸。
但是司法实践中不是那么回事。
当时给我介绍这个问题的老师给我看了一个有报导的案子。过程就是网上约炮,女方满14但是未满18岁。女孩子是听力残疾。
后来家长报案,警察抓完人后没强奸的直接证据,就带着女孩子去做鉴定。没想到第一次鉴定的结果是“有”防卫能力。
就是这女孩子精神正常,没办法定强奸。属于第三方做的。这案子这样推下去就要赔钱追责了。所以警方马上组织去做了第二次鉴定,做出来“无”防卫能力。
结果这个鉴定有瑕疵,案例对外没写,就是做鉴定的人后来担心追责就没敢签字。
案子还是推不下去。
接着就做了第三次鉴定。鉴定成“削弱”,然后靠这个定罪判了强奸罪4年。
对外写案例,肯定是多次鉴定,终于准确了。但是大家现在都知道错案追责要赔钱。那么第一次鉴定到底是水平不够,鉴定不严谨还是警方因为担心国家赔偿而专门做了第二次,接着第二次结果也不合格所以才做第三次“削弱”呢?
这个案例就没办法去推了。
一个案子,做三次鉴定,三次结果都不一样。接下去怎么挑案例去推这个“司法创新”呢?
所以这种创新大家就在新闻媒体上看不到了。基本上都是在小范围里请专家论证探讨。比较自重的专家都不太肯给这个创新去背书。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