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上同城精选[超话]#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明显错误却不启动纠错程序,反而执意终结信访,该行为涉嫌程序违法;对王宗英法官枉法裁判不予处理也违反司法纠错和公职人员监督的相关规定:
1. 法院终结信访的行为涉嫌违法,违反审判监督与信访程序的相关规定
- 违背审判监督的法定职责。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望奎县法院发现本院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院长需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若发现下级法院生效判决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两级法院明知判决有问题却不启动该程序,反而推进信访终结,明显违反了这一“有错必纠”的法定要求。
- 违反信访终结的前置程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信访终结需经“处理 - 复查 - 复核”三级法定程序,且复核意见才是最终结论。望奎县法院对岳艳举报、控告王宗英法官违法行为不答复不处理包庇纵容,仅协调上级中院就想终结信访,若未完成完整的三级信访流程,该行为直接违反信访终结的法定程序;即便走完流程,若案件存在判决错误这一关键前提,强行终结也违背信访制度兼顾实体公正的原则。
2. 法院不处理枉法裁判举报的行为违法,违反司法人员违法监督相关规定
岳艳举报王宗英法官枉法裁判,法院不予处理的行为违法。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同时《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也明确,法院内部对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需依规调查处理。王宗英法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枉法裁判,望奎县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有义务将相关线索移交监察机关或本院纪检部门,其置之不理的行为,违反了对司法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与查处义务。枉法裁判涉嫌犯罪,还可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不移交线索的行为更是变相纵容违法。
3. 该行为严重侵害岳艳的多项合法权益
- 侵害司法救济权。信访终结后岳艳若再以同一事实理由信访将不被受理,而法院拒不纠正错误判决,会导致她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推翻错判的权利被间接剥夺,原本可通过正确判决实现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 侵害举报控告权。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对违法失职公职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法院对岳艳举报王宗英法官枉法裁判的诉求不予处理,还通过终结信访堵死其反映渠道,直接侵害了她的合法举报控告权。
- 侵害程序参与权与知情权。法院未对错误判决纠错、未对枉法裁判举报作出回应,也未保障岳艳在信访终结前充分主张权利的机会,还侵害了她在司法程序和信访程序中的参与权与知情权。
